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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0-000002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图文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6-11-27 |
文号 | 第8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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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的制定过程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今年7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8月22日至23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10月27日至28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该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明确了城乡规划权的统一行使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三、条例突出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 条例第八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该项规定强调了城乡规划的法定地位,意在保障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防止出现随意更改、改变规划的情况 四、涉及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公众有权查询城乡规划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条件。”该项规定主要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为公众相邻权或其他民事权利受到侵害需要查询城乡规划时提供了便利依据。 五、加强临沂特色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为加强我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资源和重要生产生活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创设了特定区域规划的有关内容,为我市风景名胜区等特定自然区域、红色文化遗址等特定历史文化区域和其他特定区域编制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规定,“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特定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 六、建设项目的“一书三证”从此存在有效期了 条例对“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规划条件的有效期、延期的条件及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增强了可执行性。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一年,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闲置两年需收回”的规定紧密衔接,确定为两年。 七、制止违法建设,规划部门、城管部门应该怎么办 针对建设项目批后的规划实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批准后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应当函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针对违法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已取得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性质及程度予以认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社会公众发现违法建设活动的,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相关行政机关反映。 八、制止违法建设,基层应该怎么做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其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九、公众如何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行为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控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接受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十、条例加大了对占用河道违反建设的打击力度 针对我市城市水体较多,且河道内存在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条例将“擅自占用河道建设经营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确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依法拆除的情形”,同时规定此类情形一律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加大了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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