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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0-0000226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图文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9-17
文号 临政办字〔2020〕11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4号),保障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我市用地审批,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2019年7月,省政府将我市郯城、平邑、沂水、兰陵、蒙阴、临沭6个省财政直管县的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委托市政府行使。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次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将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原由国务院审批的中心城区批次用地及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农转用审批权授权省政府行使,并要求省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和委托。

2020年7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4号),我市范围内除单独选址项目和中心城区批次用地仍需报省政府批准外,原省政府批准的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权授权市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委托市政府审批。

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是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提高我市土地审批效率、助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相关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作目的。做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市政府行使的审批权承接实施工作,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履行审批工作职责,确保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助推项目依法依规快速落地。

(二)审批范围。

市政府承接用地审批权审批范围包括:

一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在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集镇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授权市政府批准。二是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农用地转用授权范围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除需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省政府委托市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原则上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同时办理。

(三)审批流程。

《实施方案》明确了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组卷及初审、市级审查、批准用地以及批后备案等审批办理流程。

(四)职责分工。《实施方案》明确市政府对委托和授权的用地审批权负总责,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对用地报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落实用地报批涉及的资金费用、社保、林(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地、土壤污染等方面的审查监管职责。

(五)工作要求及批后监管。

市县人民政府和涉及建设用地审批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强化审批工作信息化支撑和经费保障,加强用地审批的督导考核和批后监管工作,保障授权和委托审批事项顺畅实施,平稳开展。

三、《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

(一)《实施方案》明确市政府承接的用地审批权限

《实施方案》明确市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和委托的土地征收审批权后,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外的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相应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审批。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耕地面积大于35公顷、其他土地面积大于70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仍需国务院审批,中心城区范围的批次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以及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仍需报省政府审批。

(二)《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职责

《实施方案》明确市政府对委托和授权的用地审批权负总责,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对报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社保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征地预存款等相关费用的缴纳和监督,及时足额拨付相关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的确定工作,落实社保资金到个人账户。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涉及占用林(草)地、湿地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情况实施审查,保障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市林业局相应承接省自然资源厅以上审查事项,涉及占用的依法审查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并出具相关审查意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落实用地审批涉及土壤污染、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职责,实施土壤污染信息共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牵头完善用地审查规则,健全审批监管制度,实施综合审查,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

(三)《实施方案》明确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范要求

《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确保报批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征地符合公共利益,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用地报批涉及基本农田、林草地、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土地污染的审查、监管责任。要按规定落实征地程序、补偿费用、安置措施,做好征地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处理、拆迁安置的落实、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调处及化解土地征收矛盾,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用地审批全部通过建设用地审批系统进行上报,加快完善临沂市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系统建设经费保障,推进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技术性审查,实现报批数据自动校验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自动化、智能化审件水平,最大限度的减少人为因素影响和自由裁量,保证审批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四)《实施方案》明确强化用地报批的督导考核和监管措施

《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县区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有关费用的拨付、用地报批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评价和适时督导,对虚假申报、征地补偿违法、越权审批、被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形,将进行通报、约谈、限批。对未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制作虚假材料及未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审查责任影响委托审批权实施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为提高供地率,减少批而未供和土地闲置,《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批后监管,实施快速供地,鼓励推行“标准地”出让,推动“拿地即开工”。用地批准后原则上六个月内完成供地,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实行部门联合监管,根据供地协议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单位能耗排放标准、亩均税收、开竣工时间等跟踪监督,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建设用地,并按照土地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实施信用公示、联合惩戒。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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