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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0-000002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图文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
文号 | 临政字〔2020〕135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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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0〕135号)已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发布。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义作用 《实施意见》是我市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将考古环节前置到土地供应前,既符合我市土地供应实际,也兼顾下步土地储备改革方向,能够推动实现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双赢的发展格局。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具体规定、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对全市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三部分具体规定。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主体、条件、申请流程、作业时限、结果运用、经费等方面,对考古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四部分职责分工。对文物行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土地前期开发主体、考古资质单位的职责及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 第五部分工作要求。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二是协调配合、抓好落实,三是不断创新、务求实效。 三、要点解读 (一)关于考古与土地供应的关系问题。市文物部门出具的同意按程序供应土地的意见书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得组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 (二)关于考古的适用范围。《实施意见》根据《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两类区域必须在土地供应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即对全市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前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三)关于考古的费用问题。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土地前期开发主体计入其前期开发成本,按照地块区域归属层级分级负担。《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之外,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所需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按照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关于考古主体的确定问题。《实施意见》明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市直片区协调推进办公室为土地前期开发主体,由土地前期开发主体确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申请单位及费用的承担主体;由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单位委托考古勘探、发掘资质单位实施考古作业。 (五)关于考古作业的时限问题。考古调查勘探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勘探;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00平方米调查勘探时限可延长1个工作日。遇有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查勘探时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依据标准计算工期的15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调查勘探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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