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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1-0000065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图文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9-02
文号 临牧字〔2021〕1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字解读:临沂市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临沂市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

为构建兽药经营企业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我市兽药经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兽药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建立健全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及信用体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保障兽药经营质量安全。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临沂市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临沂市是畜牧大市,也是兽药经营大市。全市共有兽药经营企业700余家,其中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的11家;200万以上的 194 家,遍布全市各地,直接销向广大的养殖场户,对预防控制滥用药物和兽药残留,保障畜产品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2020年-2021年,全市兽药经营企业普遍进行了到期换证,市农业农村局以企业换证为契机,对审批后企业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发现部分企业的基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档案、二维码追溯管理等已不具备法定经营条件,并存在政策法规宣传滞后等问题。当前,我市畜牧兽医监管力量薄弱,如何在审批后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动物产品安全,已成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构建兽药经营企业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解决这一矛盾行之有效的办法。2018年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发布了《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得到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的普遍认可,对企业审批后加强饲料兽药法规宣传贯彻,保障饲料兽药质量安全取得了显著效果。

二、《办法》起草过程

根据2020年以来对兽药经营企业事中事后运行情况调研,参照《山东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由临沂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临沂市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充分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兽药经营企业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市司法局备案后于8月31日印发实施。

三、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农质发〔2014〕16号);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从实施分级管理的依据、定义、范围、等级评定方式、标识、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界定。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坚持全面覆盖、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鼓励进步的原则。《办法》将全市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纳入分级管理范围;量化等级为年度等级,以本年度12月31日起往前追溯1年为一个评定年度。同时,规定9月1日后取得兽药经营许可的,当年度不予评定等级。

二是明确了内容责任。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兽药质量安全风险及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分类监管措施、信用档案管理等要求,负责指导全市兽药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的分级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了分级和评分标准。优秀企业(A级)标准是社会信誉好、规模大、管理规范,质量安全制度落实到位,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的;良好企业(B级)标准是社会信誉较好、规模较大,管理规范,质量安全制度落实到位,评价得分60分(含)-85分的;一般企业(C级)标准是社会信誉一般,规模小,管理不够规范或近2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不合格产品,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以及企业因搬迁倒闭、违法被关停、联系不到负责人或者拒不配合检查抽检的企业。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激励信用好的企业,本《办法》不限定分类评定比例。

四是明确了分级公示牌模板、格式以及悬挂位置。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兽药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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