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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2-0000004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图文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1-02
文号 临政令第3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字解读:《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在供水设施维护、二次供水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同时,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或修订了多部与城市供水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城市供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将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为我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提供更好地法治保障。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办法》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提升城市供水服务水平,推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四、《办法》制定过程

市住建局作为《办法》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成立了规章起草工作专班,做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和考察工作。在立法调研情况、专家论证意见和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8月份形成了《办法》的合法性审查稿。8月26日,市住建局将《办法》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法》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立法工作程序。一是进行立法调研。会同市住建局先后到蒙阴、费县等县区进行立法调研,实地查看有关情况,座谈听取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和县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对《办法》所涉问题进行了研究。二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市委编办、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三是反复论证修改。召开了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市民代表、城市供水企业代表参加的立法论证座谈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市司法局与市住建局的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2021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

五、《办法》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供水水质安全、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供水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如下:

一是规定了城市供水设施的配套建设。《办法》第11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供水管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避免二次开挖;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工程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供水设施”,对我市供水设施的配套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是明确了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与保障。《办法》第16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督管理”;第18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建立供水水质监督监测信息通报制度”,确保了城市供水的安全、稳定、可靠。

三是规范了二次供水的管理。《办法》第11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第27条规定了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突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痛点问题,较好地回应了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规范了二次供水相关活动。

四是加强了对城镇经济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办法》第36条规定“对城镇经济困难家庭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提升了我市公益事业服务水平,彰显了我市政策关怀,体现了立法“温度”。

五是提出了节水的制度建设要求和节水技术指导。《办法》第38条规定“景观用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鼓励用水单位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用水利用率”。这是省内立法中首次提出了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和再生水的使用等节水技术规定。

六是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第40条规定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和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城市供水设施的保护,有效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临沂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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