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 图文解读 >> 正文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2-0000013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图文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1-01
文号 临政字〔2021〕15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字解读:《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文字解读:《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我市老年人口现状形势严峻,截至2020年底,我市老年人口规模进一步加大,第七次人口普查公报显示,我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16.3万人,占比19.63%,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55.5万人,占比14.12%,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0.93、0.62个百分点,老年人口增速加快,全市中度老龄化社会趋势愈发加剧。

老年人为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付出了自己的青春,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敬、关爱和优待。老年人优待规定作为老年社会福利的重要内容,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安定老年人生活、维护老年人健康、充实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而提供的相应设施和服务的一项政策措施。

二、修订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三、修订过程

市卫生健康委于3月制定了修订方案,先是开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收集工作,全面梳理国家、省对开展老年人优待规定相关工作的情况,认真开展修订工作。先后多次赴费县、蒙阴县、莒南县、兰陵县、郯城县、人民医院、中心医院进行调研学习。结合调研征集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研究,形成了《规定(修订)》的初稿。8月23日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等26个市直部门书面第一次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回复函26份,其中22个部门回复(均)无意见,4个部门共反馈修改意见7条;根据建议第一次修改完善后,9月13日市卫生健康委再次书面第二次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回复函26份,其中21个部门回复(均)无意见,5个部门共反馈修改意见11条;根据建议第二次修改完善后,10月19日市卫生健康委第三次(最后一次)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回复函2份。经与各部门充分沟通后,根据建议将《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后,形成草稿。《规定》凝结着我市老龄工作者的智慧与心血,凝聚着我市各单位对老龄工作的支持与鼓励,是各单位积极参与,充分交流沟通的结果,是全市老龄工作者智慧的结晶。

四、修订内容

(一)优待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全市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非本市户籍老年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老年人,外籍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本规定中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生活服务优待和文体休闲优待待遇。

(二)具体修订内容

目前,我市主要从养老服务优待、医疗保健优待、生活服务优待、文体休闲优待、维权优待五方面,对《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临政发〔2012〕20号),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服务:

养老服务优待

对比《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临政发〔2012〕20号),新修订《规定》要求:

1.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应当在老年节组织开展走访看望百岁老年人、困难老年人活动。

2.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优先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县(区)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对上述老年人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鼓励县(区)政府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对失能失智老年人评定残疾工作,应当以方便老年人为原则,优化工作流程。

4.职工请假看望、陪护老年父母应予以批准。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的,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5.对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给不少于300元的长寿补贴。

医疗保健优待

根据新修订《规定》要求:

1.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覆盖范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

2.政府兴办的、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开设老年人专用窗口,老年人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化验、检查、取药、住院;市外老年人来临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提供急诊“绿色通道”。鼓励使用中医药,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3.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开设面向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护理、保健课程。

4.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2次免费上门体检。

生活服务优待

根据修订《规定》要求:

1.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电信、有线电视等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或上门服务。

2.加强家庭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3.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人座席。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候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优先购票,上下车、飞机,托运行李。

4.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文体休闲优待

根据修订《规定》要求:

1.政府兴办和支持的文化场所、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免费开放,文化场馆为老年人提供适老化服务。

2.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对老年人健身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鼓励其他体育健身场(馆)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3.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对老年人免购门票,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半价乘坐;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半价优惠,鼓励观光车、缆车提供优惠。

4.老年教育资源向全体老年人开放。贫困老年人入读老年大学学习,享受学费减免;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维权服务优待

1.老年人优先享受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不低于30%的优惠服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