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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2-0000025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图文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1-08
文号 ​临政字〔2022〕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字解读:《关于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文字解读:《关于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近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便于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业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医药产业是我市八大传统产业之一。全市规模以上医药企业共50家,拥有鲁南制药、罗欣药业等多家骨干企业,形成了企业品牌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大的产业集群发展新格局。2021年1—10月份,实现工业总产值205亿元,同比增长24.98%。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医药产业也面临着产业集中程度不高、园区建设滞后、板块发展不平衡、政策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集群被列入“国家首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之后,亟待加大产业培植力度,深挖产业发展潜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为更好地抢抓战略机遇、对标先进地市、回应企业关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秉着创新引领、依据充分、标准合理的原则,在多次征求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若干措施》。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分为10个方面14条,支持对象为在临沂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医药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重点用于支持创新研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药产业现代化、医疗器械创新发展、特医食品发展、市场开拓、创新产品应用支撑、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

(一)支持创新研发。对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创新药、改良药、首仿药给予3000万到500万元不等的资助,对仿制药国内前3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给予20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加快推出一批疗效好、市场前景大的新产品

(二)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国际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的企业(机构)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予以20万到300万元不等的资助,对药物中试基地、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予以平台设备购置总额的10%、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吸引资本参与我市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医药全产业链的创新服务体系。

(三)支持中药产业现代化。鼓励企业进行中药二次开发,参与国家标准制定,提升质量标准,支持企业研发基于经典的中药制剂及中药独家、保护品种。企业参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标准研究,在国家药监总局发布的“标准煎液”标准中被标注为起草单位,并且相应制剂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后,每个品种予以200万元奖励;市内企业中药产品质量标准新入选中国药典、获得国家药监总局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及质量标准并生产结算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

(四)支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对新注册并在我市结算的三类医疗器械予以50万元资助,对非诊断试剂类二类医疗器械予以20万元资助,对诊断试剂类二类医疗器械予以5万元资助。同时鼓励企业积极研发创新医疗器械,对在我市产业化的二类、三类创新医疗器械分别予以50万和100万元资助,以激发医械产业的创新活力。

(五)支持特医食品发展。对特医食品分特定和非特定两个层次进行奖励,分别予以300万和200万元的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丰富特医食品产品种类,为我市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特医食品企业。

(六)支持产品开拓市场。对新获得国际权威认证的产品给予50万元资助,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国际化进程,主动融入国际医药市场。

(七)支持创新产品应用支撑。充分利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将我市更多的创新药品纳入国家目录;做好商业险与基本险衔接,鼓励将新成果应用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探索完善“卫健—医保—企业”面对面机制,引导我市优质创新产品进入本地医院。

(八)加强金融支持产业发展力度。充分发挥市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和1.5亿元市级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推动作用,积极吸纳社会资本加入,建立医药产业发展基金,围绕加快医药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药品、新器械、新平台等科技研发项目及有影响力、发展前景的医药领域仓储物流和连锁零售企业,加快打造国内领先医药产业集群。

(九)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投资规划建设孵化器、加速器和标准厂房等产业载体,并给予资金和土地等方面的倾斜支持:对一期投资超过10亿元、三年内园区企业入驻率达80%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优先保障园区用地。

(十)鼓励开展跨区域园区共建。对医药产业发达城市(园区)在市内合作共建的园区,在明确招商质量、亩产效益、专业运营的基础上,对土地供应、能源保障、财税分成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 方式,加大共建保障力度。

附则中规定,本政策适用对象提交的申报资料由各条款牵头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审核认定。我市其他同类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后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


 

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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