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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2-000003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图文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09-01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2〕7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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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健全完善税收保障工作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牵头研究起草了《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为便于各县区、各部门单位熟悉了解《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从2015年12月开始,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了税收保障管理改革,当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临沂市涉税信息采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5〕52号)作为配套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各协税单位涉税信息采集使用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形式的发展变化,文件中的一些条款已失效或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特别是新修订的《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文件是《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意见》印发以来全国首个税收保障地方性法规,是山东税收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提升全省税收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需要制定出台新的《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这对于继续深化税收保障改革,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收入征管漏洞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税务局认真学习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等文件精神,参考了青岛等市的经验做法,结合原来出台的《临沂市涉税信息采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5〕52号)和我市工作实际,并广泛征求相关协税单位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后《临沂市涉税信息共享传递管理办法》共六章21条,重点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则部分共4条。规定协税单位是指负有税收协助义务,了解掌握涉税信息的部门或单位。规定财政、税务、大数据局负责确定协税单位范围、涉税信息内容、信息传递方式等,用列举方式规定协税单位的范围。 (二)信息共享部分共3条。规定涉税信息包含六个种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类、建设项目类、产权交易类、资金支付结算类、能源耗用类以及其他涉税信息。规定涉税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各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和发布。 (三)信息传递部分共3条。规定信息共享和传递主要依托临沂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目前该平台在大数据局。规定各协税单位信息传递时间,于月度(季度、年度)终了15日内报送。 (四)信息安全和保密部分共3条。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使用单位、各协税单位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要求。 (五)监督保障部分共7条。规定建立工作机制要求,协税单位要确定信息联络员,对传递的涉税信息校核、确认,税务部门要建立涉税信息分析应用机制。规定要健全保障机制,提供必要场所和人力物力支持,将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规定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的予以处分。 (六)附则部分共1条。规定文件有效期的起止日期,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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