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 图文解读 >> 正文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2-0000166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图文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0-30
文号 临政办字〔2022〕13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字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文字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于近日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137号),现对《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2021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提出了要求。

二、主要内容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一)基本要求

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工作。一是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增加供应。二是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三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四是对市区和各县的发展重点和方式分别予以明确。

(二)工作机制

1、明确保障对象范围。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

2、明确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占比不低于70%;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3、合理确定租金。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规定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4、严格项目审核认定。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和认定机制,市、区两级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级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经市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区级出具项目认定书。

5、加强年度计划管理。由各区拟定年度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有关部门。

6、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监管,实行联合验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

7、加强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和运营由区级负责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三)支持政策

1、落实土地政策。主要包括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利用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等方面。

2、加强资金保障。强化资金分配、使用,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

3、强化金融支持。包括鼓励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等内容。

4、落实税费优惠。包括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以及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5、加强价格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有关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落实相关价格政策。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做好辖区内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各区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3、加强督导检查。健全工作调度、检查和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加强检查指导,做好监测评价工作。

4、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政策,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营造良好氛围。

(五)其他

《意见》明确各县可根据有关文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报市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各县按程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畴,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作为《意见》附件一并印发,对项目认定的范围、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审核流程、办理时限、效力和用途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