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2-0000167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图文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11-08 |
文号 | 临政字〔2022〕101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 |
|
近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水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出台后,我省各地市相继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有力推动了水文事业发展。为进一步加强临沂市水文管理,切实发挥水文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临沂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水文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水文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考其他地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六条,主要规范了水文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监测与情报预报、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设施与监测保护等内容,使得水文管理工作有据可依,为临沂水文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市、县(区)水文中心接受所在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进一步理顺了水文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明确了市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三)对水文情报发布主体和权限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水情预警、水文情报预报信息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四)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并对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内容,确保了水文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明确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