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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3-000005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图文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12-15 |
文号 | 临政发〔2022〕16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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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质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背景依据 原《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自2016年7月1日施行。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出台文件,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2021年11月,省政府复议办印发《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对行政应诉工作流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今年省里把“行政应诉案件败诉率、降幅”纳入了省对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起草了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8章55条,包括总则、诉源治理、应诉责任、庭前准备、出庭应诉、裁判履行、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了行政诉讼诉源治理。《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行为操作规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实现由行政应诉向行政行为源头溯及,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案件发生率和败诉率。 (二)厘清了行政应诉责任。进一步明确了“谁负责,谁应诉”的行政应诉原则,细化了司法行政机关和承办单位的应诉职责分工,确定了相关单位的配合义务和共同被告的举证责任,同时也建立健全了工作协作、败诉案件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 (三)规范了庭前、庭中流程。《规定》对规范庭前答辩及证据提交、审前和解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前的备案和提示机制,避免工作“断档”和“空档”现象的发生。 (四)明确了诉后事项。《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后,应当视情况作出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等决定,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回复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行政案件败诉的,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逐一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五)强化了监督检查。明确将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了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5种情形作出了给予处理的规定。强化了监督检查力度,确立了行政应诉败诉案件报告和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制度。加大了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机关的沟通协调责任,完善了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决定履行等复议事项的办理参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使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有了规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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