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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3-000011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图文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06-17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3〕5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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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市原有的配套费文件有九个,分别涉及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征收范围、使用管理、优惠政策等方面,内容零散,其中临政发〔2008〕32号文件已到期失效。今年1月份,省财政厅针对配套费有关政策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对现行征收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归并,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都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因此,亟需对原有配套费政策进行规范,制定出台新《办法》。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 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起草过程 制定前期进行了深入调研,多次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有关政策问题,制定过程中借鉴了省内其它市的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出《办法》后,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了各区、市直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征收管理、收费减免、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18条。主要包括: (一)明确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中心城区以及市级主导开发建设片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行政审批局执收,缴入市级财政。各区城镇镇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相关区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临港区、沂河新区的配套费征收,由各区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 (二)明确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征收标准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元、150元;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征收标准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50元。同类建设项目,按统一征收标准执行,不再区分是否配套集中供热、供气、供水。 (三)明确减免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现行的配套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减免项目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工业厂房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 (四)规范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一是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管网建设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工程计划(规划)。住建部门据此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向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二是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资料,由住建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结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拨款程序,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及时拨付资金。三是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建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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