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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3-0000115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图文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6-17
文号 临政办发〔2023〕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字解读:《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近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市原有的配套费文件有九个,分别涉及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征收范围、使用管理、优惠政策等方面,内容零散,其中临政发〔2008〕32号文件已到期失效。今年1月份,省财政厅针对配套费有关政策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对现行征收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归并,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都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因此,亟需对原有配套费政策进行规范,制定出台新《办法》。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 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起草过程

制定前期进行了深入调研,多次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有关政策问题,制定过程中借鉴了省内其它市的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出《办法》后,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了各区、市直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征收管理、收费减免、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18条。主要包括:

(一)明确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中心城区以及市级主导开发建设片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行政审批局执收,缴入市级财政。各区城镇镇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相关区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临港区、沂河新区的配套费征收,由各区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

(二)明确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征收标准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元、150元;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征收标准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50元。同类建设项目,按统一征收标准执行,不再区分是否配套集中供热、供气、供水。

(三)明确减免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现行的配套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减免项目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工业厂房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

(四)规范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一是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管网建设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工程计划(规划)。住建部门据此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向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二是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资料,由住建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结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拨款程序,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及时拨付资金。三是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建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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