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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0-000001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新闻发布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文号 | 临政发〔2020〕4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新闻发布:《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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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武玉强同志,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组负责人沈庆国同志,向大家通报《临沂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 一、起草背景 当前,我市产业用地发展存在以下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中小企业用地难。随着新增建设用地越来越少,存量建设用地成本日趋增高,许多中小企业出现用地难、租房难等问题,缺少发展的场所和空间。二是园区土地利用效率低。全市多数开发园区企业厂区预留空闲地面积较大,工业厂房多为1至2层,与广东、浙江等地10余层的工业标准化厂房、工业楼宇相比,建筑密度、容积率等相差较大,土地利用效率较低。三是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滞后。如何为新型产业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如何从准入、建设、销售、运营、退出等环节加强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如何将园区的低效用地用来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等问题,缺少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从全国情况看,广东省制定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登记规定。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中山市制定工业地产管理办法。深圳市制定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从省内看,青岛市、潍坊市制定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上述政策的制定实施,为新型产业发展拓宽了用地空间,为中小企业落地提供了土地要素支撑,为产业园区转型升级注入新的动能和活力,取得了较好地经济、社会、管理效益。我市应学习借鉴他们的做法和经验,结合临沂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领导批示要求,我局迅速启动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政策的起草工作。一是积极学习外地做法。我局组织人员全面总结梳理深圳市、青岛市、潍坊市等地的政策文件,采取电话、实地学习考察等方式,学习他们有益经验和做法。同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新型产业用地管理书面和实地调研,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县区政府、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二是组织起草文件。在吸收多方意见、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临沂实际,我局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一起组织起草了《办法》初稿。三是进一步修订完善。起草《办法》后,我们分别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开发园区、部分开发企业和入园企业的意见,反复修改,数易其稿,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后,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根据市司法局的意见,我局对《办法》再次修订完善形成草案,提交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分为总则、控制指标、准入和报建、销售和租赁、运营和监管、退出机制、附则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本市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新型产业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以工业楼宇、工业标准化厂房、中小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为主要开发对象,融合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平台、高端装备研发、物联网设计研发、生物医药研发、文化创意、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严禁利用或变相利用新型产业用地搞住宅、商业开发。新型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应参照工业、研发、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 (二)控制指标。新型产业用地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绿地率不大于15%,停车配置指标不低于0.8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占地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30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配套用房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15%,其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其中配套设施面积须全部自持。 (三)准入和报建。新型产业用地可以由开发区管委会自主开发,也可以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社会资本作为投资主体,须具有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受让人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签订出让合同时,须同时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产业用房报建审批时,按照商业性房地产项目审批程序办理。 (四)销售和租赁。对产业用房的销售,按照商业地产销售模式管理。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在申请产业用房预(现)售前,应当制定销售方案,明确自持部分的位置和面积,并经开发区管委会确认。新型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产业用房可以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作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预售和登记。基本单元最小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五)运营和监管。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监督新型产业用地受让人严格履行履约监管协议,定期巡查项目是否按时开竣工、投达产,是否符合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控制指标、建设要求和租售范围等,定期监督核查土地利用状况,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不符合环保、安全等规定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及清理。 (六)退出机制。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新型产业用地供应、建设项目运行、履约监管协议执行、有关政策落实等情况,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住建、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批建不一、改变用途、违规销售、履约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单位、人员的责任,引导项目退出。对工作落后、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通报批评、问责。 (七)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沈庆国: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落实国家政策要求。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工业用地多主体多方式供地制度,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提高要素质量和配置效率,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发展新型产业用地,是新形势下有效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的具体体现,是提高要素质量和配置效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的重要举措。二是支持新型产业发展。随着新旧动能转换的深入推进,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新业态、新产业发展迅速,工业用地的需求更加多样化,工业用地中研发、设计等楼宇用地需求比例显著增加,分割转让等用地政策需求迫切,亟需为新型产业发展提供相应用地政策支撑和保障。三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的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亩均税收、容积率等用地指标要求,远高于一般工业用地,新型产业入驻工业楼宇、高层工业标准化厂房,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租房难等问题,逐步形成产业集群、企业集聚、人才集中、用地集约的发展模式,促进地尽其用、物尽其力,走节地型发展之路,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记者:新型产业用地主要有哪些特点? 武玉强:新型产业用地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土地功能更加多样。能够同时满足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多种功能需求,允许建设相关配套服务设施,更加符合当前城市空间统筹利用的趋势和产业转型发展的诉求。二是分割转让方式更加灵活。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在开发企业自持一定比例的基础上,允许有条件地预售、现售,可按幢、层等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登记,引导企业用地理念由产业用地向产业用房转变。三是用地成本更加低廉。对新型产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可以按照工业用地定价原则确定,相较于商业用地价格,用地成本更加低廉。四是用地准入和供后监管更加严格。对新型产业用地项目,严格按照准入、建设、销售、运营、退出条件执行,实行全程化、闭环式管理,确保土地要素真正用于新型产业项目。 记者:如何落实执行《办法》? 沈庆国:一是加强政府、部门的推动引领。各县、区、开发区是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应成立领导组织和工作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管理细则,确保用好、管好新型产业用地。行政审批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指导、审核、监管等相关工作,确保将办法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加强宣传、推广。我们将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企业家座谈会、典型案例现场会等形式,通过报纸、电视、微信、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办法》的宣传推广力度,让社会公众了解《办法》的内容和措施,为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加快新型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做好实施评估修改工作。当前,新型产业发展日新月异,业态类型和边界日益模糊,给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带来更大的挑战。我们将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多听取用地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公民的意见和诉求,按照客观、科学、公开原则,适时对办法执行情况组织评估、修改,进一步提高办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之引领全市新型产业平稳、规范、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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