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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1-0000057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新闻发布 | 发布日期 | 2021-03-1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新闻发布:临沂市召开《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新闻发布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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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3月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林业局、市司法局相关负责同志解读了《办法》的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王行刚 临沂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邵泽玉 临沂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湿地是“地球之肾”,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湿地公园建设作为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抓手,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目前,全市湿地面积57640公顷,已建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2处、国家湿地公园10处、省级湿地公园12处,我市湿地公园总面积已达34560.58公顷,占全市湿地面积的60%。在建设各级湿地公园过程中,通过疏浚河道、底泥清淤、生态补水、建设表流湿地、种植湿地植被、完善水岸植物带等方式,进行湿地资源恢复和培育,增强湿地的水质净化功能,产生了巨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我市湿地保护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对湿地公园重申报轻建设,存在建设内容与规划不符和批而不建的问题;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省级湿地公园大多没有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没有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缺少专项资金投入,各地湿地公园的建设主要依靠环保、水利、城建等部门的专项资金建设。 我市湿地自然资源丰富,拥有数量众多的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但是在湿地保护方面尚存在立法空白。结合我市实际,吸收先进地市经验,尽快进行我市湿地保护立法,对统筹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十分有必要。 《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是2020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市林业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借鉴学习外地经验,结合临沂实际,进行了前期调研起草工作,按照《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市司法局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在起草、审查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立法法》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一是进行了充分的立法调研。会同市林业局有关同志先后到郯城白马河湿地公园、罗庄武河湿地公园和沂南东湖湿地公园现场进行立法调研,实地查看有关情况,座谈听取湿地管理工作人员和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对所涉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市委编办、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临沂大学资源环境及法学专家学者和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三是反复论证修改。召开了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立法论证座谈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反复论证修。 《办法》结合我市湿地保护实际,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增强了湿地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宣传奖励和违法行为举报等。第二章 规划与认定,主要规定了湿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湿地分级保护管理及湿地名录管理。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主要规定了湿地保护的形式、湿地的建设与修复、利用湿地的合法性及禁止性行为。第四章 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湿地的管理登记工作以及对破坏湿地行为的查处。第五章 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的出台,在临沂市湿地保护进程上可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临沂市湿地保护和管理从此有法可依了。《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简要介绍: 一是狠抓重点湿地的保护。目前全市已建有国家湿地公园10个,省级湿地公园12个、省级重要湿地9个,申报国家重要湿地1处。湿地总面积57640公顷;根据《办法》加强对上述重点湿地的保护。 二是实施湿地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出需要保护的湿地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同时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补充并公布。我市9处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作为市级重要湿地已于2020年10月公布。 三是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做出妥善安排。这是我市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之后的又一项生态补偿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 四是加强宣传解读,促进有效执行。我们将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努力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纸有文字、网络有专题,通过简单、直观、易懂的文字、图像、视频对《办法》进行解读,掀起《办法》的宣传热潮,借助各方融媒体,提高传播效率,使相关部门、广大市民深入、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具体内容,确保促进《办法》有效的执行。 湿地保护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各部门,尤其是新闻媒体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衷心希望能够通过你们广泛宣传湿地的生态功能和保护的重要意义,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我市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生态临沂、美丽沂蒙,做出重要贡献。
《临沂市湿地保护办法》立足我市实际,着力解决湿地保护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理顺了湿地保护体制机制。我市湿地保护涉及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十余个部门,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难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针对这个问题,《办法》通过确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管护责任单位、保护利用、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林业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头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的保护管理体制,细化了职责分工、压实了部门责任。 二是补齐了湿地保护监督管理短板。我市湿地保护存在监督弱、管理松、执法难的问题,监督管理的手段、方式、措施不具体,湿地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执法缺乏依据。针对这些问题,《办法》通过建立湿地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普查制度、动态监测体系强化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明确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的职责来加强湿地日常管理。在立法权限内创设了罚款的处罚,强化湿地保护利用中的违法责任。 三是明确了管护责任单位职责。我市一部分湿地没有管护责任单位,出现了管理真空,有管护单位的由于没有明确具体职责,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开展工作无章可循,作用难以发挥。针对这个问题,《办法》要求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从湿地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出发,规定了管护责任单位的职责,形成了市、县(区)管护责任单位网格化责任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湿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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