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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1-0000054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新闻发布 发布日期 2021-02-27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新闻发布:临沂市召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基本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临沂市召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基本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6号国务院令,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月26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召开新闻发布会,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向大家介绍《条例》的                 基本情况                 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李立新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主任

张正芝  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总量科科长


         



一、《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提出,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党中央把排污许可制定位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凸显了这项制度的极端重要性,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


《条例》包含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六章共计51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除了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外,《条例》还规定,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仅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登记。《条例》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一是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类别。《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家生态环境部已经于2019年12月20日印发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二是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条例》明确了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对于提高审批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家、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官方网站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网站都有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政策查询平台。


三是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并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四是严格监督检查。《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强化法律责任。《条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作了衔接。



宣传贯彻《条例》具体落实措施

       

我市从2017年开始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在污染源普查的基础上,从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重点行业逐步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至2020年8月,基本实现了全市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全覆盖。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我市有112个行业2419家企业申领了排污许可证,30082家企业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为确保《条例》能够顺利实施,我市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继续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许可登记工作。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目前我市排污许可证核发主要任务是对新建成的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同时对于已经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的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核发类型错误的进行整改。同时已经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如果内容发生变更的,也要依法申请变更。我市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全部在生态环境部统一的网站进行不见面申请和核发,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作推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发。所有申请材料和要求均可在生态环境部门网站上办理和查询。


(二)强化依证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从3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对发现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逃避监管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排污单位日常管理中不按期提交执行报告、不开展自行监测等不规范行为予以处罚。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我市将逐步建立企业生态环境信息与其他部门的实时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强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在这里也给所有企业家提醒一下,要从现在起立即组织学习《条例》内容,对照企业自身排污行为和排污信息公开情况,如果有问题,就尽快完成整改,做到依法排污和依证排污。


(四)加大培训,主动帮扶指导基层和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一系列、多种形式的《条例》解读、学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培训工作,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做好政策宣传和答疑,及时解决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在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指导基层提高监管能力,帮助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加快推动排污许可工作全面落地。


(五)加强宣传,强化社会共治。我市将加大排污许可工作宣传力度,曝光一批未按期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办理排污登记或未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欢迎广大群众、媒体通过排污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主动监督各排污单位的守法情况,提高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协助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工作。



   

     

     
答记者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实施后,企业主要承担什么责任?
实施排污许可制就是要厘清政府、企业各自的主体责任,政府对企业不再进行“家长式”和“保姆式”监督把关,企业要担负起排污治理的主体责任,这是《条例》最主要的目的之一。结合环境治理体系和环境监管执法改革要求,实施排污许可制后,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依法承担防止、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二是依证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自主管理排污行为的责任;三是通过自行或委托开展监测、建立台账记录、按期报告持证排污情况等自证守法的责任;四是依法依证进行信息公开的责任,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媒体才能对企业排污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五是当产排污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或排污许可证到期应自行申请变更或延续的责任等。      

     
本着诚信原则,通过承诺守法的方式,进一步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逐步营造排污者如实申报、监管者阳光执法、社会共同监督的环境治理氛围,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管理新格局。      
《条例》在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条例》在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二是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等进行核查。


三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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