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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1-0000056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新闻发布 发布日期 2021-05-13
文号 临政办字〔2021〕2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新闻发布:《临沂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临沂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
5月13日上午,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临沂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武玉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


李金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改革发展科正科级干部


主持人                                  

张庆龙 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和对外传播科科长





2021年5月6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临沂市成为全省首个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地级市。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实施方案》内容,将主要介绍五方面情况:一是试点指导思想,二是试点基本原则,三是试点范围,四是试点任务,五是试点步骤。

试点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稳妥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难问题,探索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完善租购并举住房体系,为推动临沂实现三个战略性转变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试点基本原则        

一是符合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租赁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清晰,布局合理。试点项目主要选址在产业集聚度较高、区域配套设施完善、居住需求旺盛、便于启动实施的地块。二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统一组织、合理规划、完善政策,充分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加强监管,只租不售。按照“整体确权、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严格项目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房屋建成后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确保规范建设、平稳运营、有序监管。

试点范围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至少选择一宗集体建设用地开展试点。鼓励支持其他县区参照本方案组织实施。  

试点任务        

主要有明确申请条件、明确申请程序、明确办理程序、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加强房屋租赁监管、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相关支持政策7项任务。


一是明确申请条件。所选宗地不小于15亩,符合相关规划和有关审批要求,能够达到“净地”供应条件。申请主体为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与其合作的国有企业。


二是明确申请程序。符合试点条件的,由申请主体拟订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是明确办理程序。实施方案批准后,由申请主体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环保、建设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是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原则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集体租赁住房由用地主体负责运营和管理。


五是加强房屋租赁监管。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10年,当事人一次收取租金不得超过1年。


六是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享受医疗保障、义务教育、社保、人口、社区文化、提取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七是相关支持政策。主要包括用地政策、金融扶持、财税优惠、完善配套四项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按照供地成本确定划拨价格;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入市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入市评估时适用的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商品住宅用地基准地价50%执行。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产业园区统配统建租赁住房、工业邻里中心等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土地用途、价格按工业用地确定。

试点步骤        

(一)2021年5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筛选试点地块,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二)2021年下半年,试点县区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办理项目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并启动项目建设。


(三)2022年年底前,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形成总结报告,在全市推广。






 

     

   

     
答记者问      

 




我市开展本次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主要基于以下三个背景:


(一)上级有要求。去年底以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积极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推动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难问题。


(二)市场有需求。根据市统计局数据,近三年,我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人员均保持在10万人以上,让新就业人员留得下、住得好成为政府面临的新课题。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产业园区,住房配套滞后于产业发展,职工工作地和居住地距离较远,增加了通勤成本、生活成本,造成了出行难、住房难等问题,不利于职住平衡、产城融合发展。


(三)试点有基础。从全国来看,2017年以来,北京、上海等18个城市分两批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北京、上海、合肥、福州等城市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从我市来看,去年以来,我市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推动了一大批工业项目落地建设,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入市经验。学习借鉴外地试点成果,充分发挥已有入市经验作用,加快推进集体租赁住房建设,我市已具备了较好的基础和条件。




推动我市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为了推动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实施方案》提出了三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负责研究制定推进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县区政府(管委会)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工作组织或工作专班,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试点工作规范深入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试点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行政审批服务、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市场监管、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健、医保等相关部门,对照试点实施方案,强化集体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监管的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研究制定推进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相关规划建设、批后监管、用途管制和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做好宣传引导。试点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准确理解和把握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注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下一步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有什么工作打算?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实施方案》出台,意味着试点工作的全面启动。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筛选试点地块。主动与试点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接,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充分发挥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要求试点区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村集体和村民的宣传力度,动员各村积极申请参与试点,组织筛选试点项目,待村集体正式表决通过后按程序推进试点工作。


(二)落实优惠政策。《实施方案》规定了用地政策、金融扶持、财税优惠、完善配套四方面的扶持政策,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为试点单位搞好政策服务。我们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扶持政策,真正让利于企、惠利于民。


(三)加强综合监管。我们将按照“整体确权、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从项目立项到投入使用的全过程动态监管,确保规范建设、平稳运营、有序监管。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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