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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431551610/sbj/2019-000018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 | 2017/09/21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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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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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 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服务类型 | 提供方式 | 备注 |
1 | 市人社局 | 办公室 | 信息公开 | 其他类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根据有关要求即时公开 |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 其他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2 | 市人社局 | 12333服务热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 | 社会保障类 | 《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0〕92号)“电话咨询服务系统要建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省级集中建设、地市设立远端座席的模式。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同一层级在同一地区只建立一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时办理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3 | 市人社局 | 就业促进科、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创业补贴扶持 | 政策支持类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8.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补贴。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有创业能力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有条件的市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市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由各地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4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 劳动就业类 |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通过,2015年10月起施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依法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时办理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5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生育保险办理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第三条:“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 无 | 不收费 | 无 | 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6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社会保障类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13号部长令)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每月15号前受理,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7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 社会保障类 | 1.《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36号)“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原设立的个人账户可以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转;也可以注销个人账户,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余额提现发给本人”。 3.《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10〕24号)“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返还给本人”。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8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1〕42号)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七条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 参保单位、个人 | 无 | 不收费 | 无 | 材料齐全,即时受理,次月拨付。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9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核发放 | 社会保障类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一章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4、《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0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 | 社会保障类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人社部令第20号)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 市统计局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1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 | 社会保障类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发〔2001〕8号)全文; 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 全文;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财政申请资金到位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每月10日发放到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企业单位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每月15日发放到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个人账户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2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 | 社会保障类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一章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4.〈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 全文。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财政申请资金到位后,离退休人员死亡报告后次月15日发放到死亡离退休人员原个人账户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3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 社会保障类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 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办发〔2004〕13号):二、(二)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推进,应遵循“积极稳妥,多种形式,分批实现,平衡推进,逐步到位”的原则。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管理服务社会化,人员和档案等关系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应针对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形式。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4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 | 社会保障类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 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2.《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各地要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市(地)级统筹。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统筹地区内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 3.《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原则上统收统支。各市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暂不具备基金统收统支条件的市,可先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县(市、区)上解调剂金比例不低于当期基金收入的20%。各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管理、使用和市级统筹基金的上解、下拨办法,要按照权责明确的原则,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5 | 市人社局 | 居民养老保险科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 社会保障类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16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 社会保障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4、《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本人;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
市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无 | 不收费 | 10日内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补贴 | 10日内审核,次月兑付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17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离休干部及建国前老工人生活补贴 | 社会保障类 | 1.《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全文; 2.《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0号)“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
离休干部及建国前老工人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8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查询服务 | 社会保障类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人社部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 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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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工伤保险办理 | 社会保障类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2009年修订)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 市直参加工伤保险人员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20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发放 | 劳动就业类 | 1、《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4、《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本人;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
市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无 | 不收费 | 15日内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补贴 | 15日内审核,次月兑付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21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 社会保障类 | 1、《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条“失业人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二条“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规定的按照当地有关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从次月起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
市直失业人员 | 无 | 不收费 | 10日内审核,次月兑付 | 10日内审核,次月兑付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22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领发放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三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 | 市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无 | 不收费 | 10日内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补贴 | 10日内审核,次月兑付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23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劳动就业类 |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二)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或原用人单位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免费接收管理”; | 市直失业人员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依申请服务 | 政策支持 | |
24 | 市人社局 | 机关服务中心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劳动就业类 |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 流动人员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依申请服务 | 政策支持 | |
25 | 市人社局 |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 | 社会保障类 |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计委第27号令)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工伤职工 | 无 | 不收费 | 60-90日 | 60-90日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26 | 市人社局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劳动能力鉴定 | 社会保障类 |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4年2月人社部 国家卫计委 第21号令)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工伤职工 | 无 | 不收费 | 60-90日 | 60-90日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27 | 市人社局 |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社会保障类 |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人社部 国家卫计委令 第21号)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工伤职工 | 无 | 不收费 | 60-90日 | 60-90日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28 | 市人社局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工伤职工康复确认 | 社会保障类 |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省人社厅《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2016年1月鲁人社发〔2016〕7号)第五条: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全省工伤康复工作总体部署,负责本地区工伤康复的组织实施工作。 |
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 | 无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29 | 市人社局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社会保障类 |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12〕8号) 2.《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鲁劳鉴发〔2004〕]8号) |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 | 无 | 不收费 | 60-90日 | 60-90日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30 | 市人社局 | 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社会保障类 |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12〕8号) 2.《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鲁劳鉴发〔2004〕]8号) |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 | 无 | 不收费 | 60-90日 | 60-90日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31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6年3月修订)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 劳动者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32 | 市人社局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需要享受本规定绿色通道服务的,应当填写《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依申请服务 | 政策支持 | |
33 | 市人社局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就业技能培训类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 专业技术人员 | 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基地 |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或继续教育基地公示的收费标准 | 无 | 无 |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 其他 | 公需类、专业类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继续教育基地直接提供,高级研修项目由政府提供资金补贴 |
34 | 市人社局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省、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 | 劳动就业类 | 1、《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62号)第九条:“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十条:“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单位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3〕2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 无 | 不收费 | 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按省规定的时限,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般在10月份前后完成 | 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按省规定的时限,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般在10月份前后完成 | 依申请服务 | 政策支持 | |
35 | 市人社局 | 劳动关系科、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劳动就业类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劳动者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36 | 市人社局 | 劳动关系科 | 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 | 劳动就业类 |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三)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37 | 市人社局 | 劳动关系科 | 企业职工流动手续办理 | 劳动就业类 |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75号)第二条:“凡属企业职工流动均纳入劳动管理范围,按规定办理有关流动手续。”第六条:“企业职工流动,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填写《企业职工流动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转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按审批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38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申请 | 政策支持类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 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 市国税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 | 不收费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39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政策支持类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四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40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人事代理 | 劳动就业类 | 《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鲁人〔1997〕3号,依据《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文件修改)“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二)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三)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协助办理人才流动 | 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和行政单位聘用制工勤人员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41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就业和失业登记 | 劳动就业类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12月人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2.《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办法》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第四条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 |
就业失业人员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42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劳动就业类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09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办件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43 | 市人社局 | 就业促进科 | 省级创业示范平台创建、市级创业示范平台评估认定和入驻基地(园区)创业企业帮扶 | 政策支持类 | 1.《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 2.《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人社发〔2014〕10号); 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临政发〔2015〕20号)文件规定,组织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每年评估认定不超过10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对成功创建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市里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经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给予每处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的,基地(园区)从房租场地补贴、水电费减免、资金扶持、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帮扶。 |
符合条件的基地(园区)和入驻基地(园区)的创业者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直接提供 | |
44 | 市人社局 | 就业促进科、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对从事体育产业的大学生、退役运动员给予优惠和补助 | 文化体育类 |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9号)“(四)完善体育产业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将发展体育产业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平台,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运动员等从事体育产业工作,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创业扶持范围,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优惠和补助。” |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45 | 市人社局 | 就业促进科 |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九条:“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第二十三条:“吸纳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46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09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七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47 | 市人社局 | 就业促进科 | 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劳动就业类 | 《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到省内驻济以外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外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 符合办理条件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48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劳动就业类 |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6年3月)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49 | 市人社局 | 市外国专家局引智综合科 | 国家和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申报 | 政策支持类 | 《山东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办法》(鲁人发〔2008〕6号)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的消化、吸收、推广和创新,使之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对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并在示范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命名为“山东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第八条:“示范基地申报(一)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示范基地申报工作,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当年申报材料报送省人事厅。” | 符合《山东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办法》(鲁人发〔2008〕6号)规定的单位 | 无 | 不收费 | 无 | 按照省厅通知要求申报 | 依申请服务 | 政策支持 | |
50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51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 设置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52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三条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由设区的市通过招标选定2家左右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 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53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 | 就业技能培训类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省人社厅、财政厅每年下达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内实际培训人数和初级工400元/人、中级工和高级工600元/人、创业培训800元/人的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对各市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 符合(鲁财社〔2016〕27号)文件规定的各类人群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54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由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2.《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6〕69号)第九条。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55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补贴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全文; 2、《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105号); 3、《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1〕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使用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风险补偿;(三)对年度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第十三条:“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承办担保机构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提出办理贴息贷款申请。”4.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认定程序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以上人社部门在《认定证明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并转至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可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
小微企业、个人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个人申请21个工作日 | 个人申请21个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政策支持 | |
56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核 | 就业技能培训类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省人社厅、财政厅每年下达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内实际培训人数和初级工400元/人、中级工和高级工600元/人、创业培训800元/人的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对各市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 公民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57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金蓝领”培训 | 就业技能培训类 | 《山东省“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6号)第二条:“金蓝领”培训,是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建设现代制造业强省的目标要求,立足于为企业一线培养高技能人才,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方式,采取院校与企业结合、理论与高技能实训相结合的办法,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水平高的技师、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第五条 “金蓝领”培训项目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管理。 | 公民 | 无 | 《关于公布2016年度山东省“金蓝领”培训项目培训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147号) | 无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58 | 市人社局 | 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 职业技能鉴定 | 劳动就业类 | 1、《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2、《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鲁劳发〔1994〕63号) |
各培训机构、个人 | 无 | 鲁价费发〔2016〕85号 | 无 | 7个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59 | 市人社局 | 劳动关系科 | 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 | 其他类 | 1.《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238号)“企业薪酬调查是由政府定期组织实施的以企业中不同职业劳动者工资报酬水平和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基本状况为调查内容的抽样调查。”“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把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作为信息发布的重要内容,每年在本单位官网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稳慎发布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其他分析数据。”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60 | 市人社局 | 市人事考试中心 | 人事考试的组织与服务 | 其他类 | 1.《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 1995年1月7日)第一章第二条:“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四条:“第二条规定的专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第一章第五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3.《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
各项人事考试报考人员 | 无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6〕14号)、山东省人社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山东省人社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鲁人社字〔2016〕160号)文件执行。《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函〔2016〕2号)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61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发放 | 社会保障类 | 1、《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六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可以持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第二十七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前,按规定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规定享受城镇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市直农民合同制失业人员 | 无 | 不收费 | 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 | 10日内审核,次月兑付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62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发放 | 劳动就业类 | 1、《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通过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职业介绍收费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补贴。" |
市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无 | 不收费 | 10日内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补贴 | 10日内审核,次月兑付 | 依申请服务 | 资金补贴 | |
63 | 市人社局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职工医疗待遇办理 | 社会保障类 | 1.《临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临政发〔2000〕42号); 2.《临沂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临政发〔2005〕58号);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5号)第一条:1、在职参保人员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3万以内的(含3万元)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分别为90%、85%、8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销比例为85%;10万元以上至18万元(含18万元)报销比例为90%。在职参保职工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3万元以内的(含3万元)报销比例为8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报销比例为85%,10万元以上至18万元(含18万元)报销比例为90%。2、大额医疗救助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8万元以上至50万,含50万元)报销比例为90%。3、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一、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600元,第二次以后分别为100元、150元、200元。4、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的支付限额合并计算。门诊慢性病全年起付标准为600元。5、退休参保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参保人员的一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
正常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 | 无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一、事项名称
信息公开
二、办理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楼办公室,北京路33号。
四、办理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1.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复印费(A4)0.5元/张,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信息检索费4元/小时/人,材料邮寄费、材料快递费按照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费用;材料传真费2元/页(超过5页后每页按1.5元)。
2.涉及个人的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楼办公室,北京路33号。
(二)电话咨询:0539-8316145。
一、事项名称
人事考试的组织与服务
二、办理依据
(一)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1995年1月7日)第一章第二条: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四条:第二条规定的专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五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市直单位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审核、证书发放办理工作。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审核、证书发放办理工作。考试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资格审核办法由招考、招录主管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各项人事考试报名审核时间及审核地点、证书发放办理时间及办理地点以网上公布的文件为准(网站:临沂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lyrs.gov.cn/rsksw/)。
四、办理条件
拟申请参加人事考试,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考生,均可按照相应程序进行。
五、申请材料
(一)考试报名现场审核环节:各类人事考试报名表(报名人员所在单位盖章),相关工作年限证明(报名人员所在单位盖章),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试人员本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聘书原件及复印件,按照报名条件规定提供所需的初、中、高级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考试报名文件规定的其它报名材料。
(二)证书发放环节: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合格人员花名册,资格考试登记表(需考生所在单位盖章),准考证(准考证丢失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及二寸照片各一张(一寸照片贴在资格考试登记表上),毕业证原件,按照报名条件规定提供所需的初、中、高级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办证通知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各审核点进行审核;
(三)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考试;
(四)公布成绩、办理证书。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6〕14号);
(二)山东省人社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
(三)山东省人社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鲁人社字〔2016〕160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函〔2016〕2号)。
八、办理时限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规定办理。
九、咨询方式
序号 |
咨询点名称 |
咨询地址 |
咨询电话 |
1 |
兰山区 |
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兰山区政府11号楼二楼东北角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8198534 |
2 |
罗庄区 |
罗庄区财税大厦16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专家科 |
8243206 |
3 |
河东区 |
河东区东夷大街,区行政中心院内西北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5楼,人事考试中心 |
8381625 |
4 |
郯城县 |
郯城县人防大厦14楼,郯城县人事考试中心 |
6107409 |
5 |
兰陵县 |
兰陵县惠民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沿街楼三楼教育培训科 |
15753920188 |
6 |
沂水县 |
沂水县正阳路19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四楼沂水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2219959 |
7 |
沂南县 |
沂南县人社局服务中心一楼大厅C区5-6号窗口 |
3880805 |
8 |
平邑县 |
平邑县城银花路与明生路交汇处南200米路东、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2楼3号窗口 |
15269967216 |
9 |
费县 |
费县人社局二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2110202 |
10 |
蒙阴县 |
蒙阴县叠翠路189号,蒙阴县人社局二楼人事业务大厅 |
4270703 |
11 |
莒南县 |
莒南县黄海路12号,实验中学东50米路南二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
15725395900 |
12 |
临沭县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沭新东街18号二楼大厅东南角42号窗口) |
2131308 |
13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高新区新华路39号管委会办公大楼234室 |
7958553 |
14 |
经济技术 开发区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9楼党工委组织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8800512 |
15 |
临港经济 开发区 |
临港经济开发区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 |
7667637 |
16 |
蒙山旅游区 |
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219办公室 |
5251787 |
17 |
市直报名审核 |
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人才规划大厦6楼,市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科 |
8609927 |
市直证书办理 |
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人才规划大厦6楼,市人事考试中心综合科 |
8609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