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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31551610/sbj/2019-0000183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17/10/2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人社局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临沂市人社局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信息公开
  二、办理依据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楼办公室,北京路33号。
  四、办理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1.依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复印费(A4)0.5元/张,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信息检索费4元/小时/人,材料邮寄费、材料快递费按照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费用;材料传真费2元/页(超过5页后每页按1.5元)。
  2.涉及个人的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楼办公室,北京路33号。
  (二)电话咨询:0539-831614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
  二、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3月人社厅发〔2010〕92号)“电话咨询服务系统要建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省级集中建设、地市设立远端座席的模式。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同一层级在同一地区只建立一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12333热线服务办公室,北京路33号。
  四、办理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申请材料
  无
  六、基本流程
  直接拨打“12333”、“12345”咨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12333热线服务办公室,北京路33号。
  (二)电话咨询:“12333”、“12345”。

 创业补贴扶持服务指南


  事项一: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
  一、事项名称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6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人社局43号窗口,县区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四、办理条件
  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上述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就业技能培训和失业保险的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五、申请材料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定点培训机构代领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A、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B、《创业培训班开班申请表》;
  C、教学计划;
  D、结业申请;
  E、考核成绩;
  F、创业培训班考勤表;
  G、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H、创业培训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I、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创业培训补贴协议书;
  J、《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
  K、《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L、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M、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N、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基本流程
  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按季度审核发放补贴。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539-8600611
  事项二: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申请审核
  一、事项名称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审核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6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企业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四、办理条件
  1.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 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
  2.享受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3.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人。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不低于2000元/岗位。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人,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五、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A、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B、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C、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账(单);
  D、财务报表等。
  (2)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A、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B、招用人员名单;
  C、《就业创业证》或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D、劳动合同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E、单位发放的工资明细账;
  F、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账(单);
  G、财务报表;
  H、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六、基本流程
  上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按季度审核发放补贴。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人社局43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056681
  事项三: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补贴审核
  一、事项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补贴审核
  二、办理依据
  1、《临沂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2、《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
  三、审批范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四、申请材料
  (一)贷款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铺面租赁合同、经营场地权属证明原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二)担保资料:
  1、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2、担保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担保人担保承诺书
  4、担保人工资证明
  五、办事流程
  申请人到市政务大厅窗口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照政策和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担保中心、财政和贷款银行各部门分别按各自业务职责共同对申请人经营情况及担保人资格进行贷前考察。经考察合格的,通知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签订协议,签完协议后按规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随时办理(不含考察放款时间)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37号 “创业服务与创业担保贷款” 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600612;0539-8312441。

 生育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办理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7年3月省政府第193号令)第三条:“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生育保险科。
  四、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生育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五、申请材料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临沂市直企业女职工,在生育后三个月之内,由生育职工所在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津贴:
  1、《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此表可在临沂市人社局官网“资料下载”模块自行下载)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法人章或签字、单位经办人员签字;
  2、生育前所申批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临沂市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可通知单》(异地生育的带《临沂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原件一份;
  3、生育女职工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原件(由职工所属计生办打印并盖公章)或生育证(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5、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6、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生育女职工本人工行银行卡复印件;
  8、生育职工住院诊断证明原件。
  9、生育职工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10、生育职工住院收费项目汇总表原件。
  注:1、第九、十两项限符合享受临沂市生育保险待遇的企业男职工或符合异地生育的女职工。2、享受临沂市生育保险待遇的男职工应提供配偶无工作证明原件,由配偶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其中第二项男职工无需提供。
  六、基本流程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临沂市直企业女职工,在生育住院前到所在单位办理《临沂市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可通知单》一式二份(此通知单可在临沂市人社局官网“资料下载”模块自行下载),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派遣人员到所在派遣公司办理)。住院时带以下材料到所选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审批手续:一、加盖单位公章的《临沂市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可通知单》原件;二、生育女职工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三、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原件或生育证(准生证)原件、复印件;四、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五、生育女职工社保卡原件。临沂市直定点医疗机构:1.临沂市人民医院;2.临沂市妇女儿童医院;3.临沂市中医院;4.山东医专附属医院;5.罗庄中心医院。
  职工因生育办理转诊的,需选择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带生育职工身份证、结婚证、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原件(由职工所属计生办打印并盖公章)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写明转诊的原因,到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临沂市企业职工异地生育申请表》。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临沂市直企业女职工,在生育后三个月之内,由生育职工所在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带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津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即时受理待遇申请。
  九、咨询方式
  咨询地点:北京路8号市政服务中心2楼生育保险窗口。联系电话:8101230。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二、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13号部长令)第三条。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13号部长令)第六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人社局19号窗口)。
  四、办理条件
  市直企业参保职工在职人员死亡、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出国定居并取得定居国国籍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终止社保关系清退个人账户的,持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
  五、申请材料
  1、在职职工死亡:需携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社会保障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1份。
  2、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尚有余额:需携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社会保障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临沂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1 份。
  3、出国定居人员:需携带出国定居人员的申请书(本人签字并加按手印)1份、定居国护照、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材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1份。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终止社保关系清退个人账户的:需携带个人申请书1份、社会保障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1份。
  六、基本流程
  1.申请。参保职工或参保人员亲属向参保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申报。参保单位按规定审核材料后持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3.审核。个人账户审核窗口负责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
  4.办理。符合条件的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单》。
  5.稽核。审计稽核科稽核。
  6.拨付。基金管理科进行复核后将资金划转至提供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每月1至15日法定工作日,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人社局19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60073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
  二、办理依据
  1.《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36号)
  3.《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卫生局 、省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10]2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人社局19号窗口)。
  四、办理条件
  市直管参保职工转出本市的、参保人员死亡的、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持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办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手续。
  五、申请材料
  1.参保职工转出本市的:需携带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变更信息表、社会保障卡、经办人身份证。
  2.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携带死亡证明、医疗保险退保单、社会保障卡、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经办人身份证。
  3.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需携带医疗保险退保单、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及定居国护照。
  六、基本流程
  1.申报。参保职工或参保人员亲属持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2.审核。个人账户审核窗口负责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
  3.办理。符合条件的生成打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清单》。
  4. 提现。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清单》到该参保职工社保卡开户银行办理医疗个人账户结清手续,提现医疗个人账户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人社局19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600733。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二、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临政发【2011】4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工伤保险科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5 16号窗口
  四、办理条件
  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五、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能力结论通知书》原件;
  (3)《职工工伤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工伤医疗的原始票据凭证、处方、住院费用总清单、住院病历、入院诊断、医嘱、住院每日清单;
  (6)如职工系因工死亡,除提交1、3、4外,还请提供以下材料:供养亲属的户口本、身份证、生存证明及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遗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职工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供养直系亲属为子女的,需要提供因工死亡职工的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工商银行的存折或对帐薄原件及复印件;因工死亡职工的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履历须提供复印件;因工死亡职工的火化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抢救医疗费,提供抢医疗费原始票据凭证、抢救记录复印件、费用总清单等;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提供治疗的原始票据凭证、处方、住院费用总清单、住院病历、入院诊断、医嘱、住院每日清单。
  六、基本流程
  (1)书面告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用人单位准备材料;
  (3)提交申报材料;
  (4)材料齐全,当即受理并录入计算机系统;
  (5)履行签批手续,次月发放待遇。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即受理,次月拨付待遇
  九、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15 16号窗口
  咨询电话:0539-8058927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核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审核发放
  二、办理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
  (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
  (三)《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四)《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
  四、办理条件
  市直企业参保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
  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六、基本流程
  (一)单位工作人员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社保处企业养老科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职工死亡次月申报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便民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108453。


  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
  二、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人社部令第20号)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四、办理条件
  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社保登记:(1)填写社保登记表(加盖公章);(2)出具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复印件1份;(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工伤费率核定表。
  变更登记:(1)申请书(加盖公章);(2)工商变更登记表。
  注销登记:(1)注销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2)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书;(3)注销前应清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缴费申报、信息变更:
  (1)集中申报:按照统一格式,于每年初申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
  (2)日常申报:于每月10日前,申报上月职工增减变动情况并需附相关资料。
  办理参保人员增加的需提报:①企业人员新参保及市外调入:人员增加表(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鉴定表(人才规划大厦9楼劳动关系科),之前在县区已参保须先办理转移。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新参保及市外调入:人员增加表(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编制卡或调配介绍信及工资核定表,之前在县区已参保须先办理转移。
  办理参保人员减少的需提报:人员减少表(加盖公章),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等证明,机关事业需调出人员工资备案表等证明。办理退休审核期当月已交的须在到账后做减少处理。
  六、基本流程
  1、社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人员增减变动。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申报上月职工增减变动情况,并需附相关资料。
  3、核对缴费明细。用人单位在办理完人员增减变动后,应在网上办事平台或业务前台拷取缴费明细并核对。
  4、票据打印并缴费。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1-4,7-8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9-8600721、8600793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二、办理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发〔2001〕8号)全文;
  (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 全文;
  (四)《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九、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
  四、办理条件
  经市人社局审批通过的市直参保机关事业、企业离退休(职)职工。
  五、申请材料
  《职工退休(职)审批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认定表》、《退休公示单》、退休职工档案、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职)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职)待遇审批表》。
  六、基本流程
  财政申请资金到位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每月10日发放到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企业单位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补助每月15日发放到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个人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确定。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社会保险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9-8108451。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
  二、办理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第一章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三)《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 全文。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
  四、办理条件
  市直企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亲属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
  (一)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死亡证明、火葬证或火葬用发票。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卡号。
  六、基本流程
  财政申请资金到位后,离退休人员死亡报告后次月15日发放到死亡离退休人员原个人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申报次月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社会保险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108451。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办理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
  (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办发〔2004〕1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
  四、办理条件
  企业离退休人员
  五、基本流程
  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推进,应遵循“积极稳妥,多种形式,分批实现,平衡推进,逐步到位”的原则。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管理服务社会化,人员和档案等关系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长期。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社会保险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108451。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3.《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及咨询解答。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政策落实。
  办理地点为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四、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申请材料
  (一)参保办理:身份证、户口本
  (二)享受待遇办理:病历、费用明细、发票等相关材料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楼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北京路33号。各县区人社局、各乡镇(街道)人社所。
  (二)电话咨询:0539-860078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二、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人社局居民养老保险科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及咨询解答。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政策落实。
  办理地点为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四、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参保办理:身份证、户口本
  (二)享受待遇办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居民养老保险科,北京路33号。各县区人社局、各乡镇(街道)人社所。
  (二)电话咨询:0539-8128163。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科
  办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社会保险服务区21-24失业保险窗口
  四、办理条件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申请材料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一寸3张,二寸1张,本人名下的社会保障卡(如无社会保障卡提供指定银行卡或折)。
  失业保险待遇停止:《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六、基本流程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失业人员本人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就业创业证》。经审核后于次月15日(周休日顺延)持本人《身份证》签字领取失业金。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通过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指定银行卡拨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基数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比例为8%,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按现行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执行。本着失业人员自愿原则,按我市职工医保规定参加大额医疗救助,根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按月从个人账户中划转所需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停止: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上述列情形之一的,携带相关材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次月兑付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社会保险服务区21-24失业保险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052010,8126626


  离休干部及建国前老工人生活补贴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离休干部及建国前老工人生活补贴
  二、办理依据
  (一)《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
  (二)《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
  四、办理条件
  市直离休干部及建国前老工人。
  五、申请材料
  市直离休干部及建国前老工人档案、离休干部审批表、建国前老工人审批表。
  六、基本流程
  (一)单位工作人员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按时发放。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便民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108453。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查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查询服务
  二、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人社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北京路8号。
  四、办理条件
  在市直参保缴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参保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
  (一)个人信息查询及参保缴费证明开具: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信息查询及参保缴费证明开具:单位介绍信。
  六、基本流程
  出示申请材料,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北京路8号。
  (二)电话咨询:0539-8600683。


  工伤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办理
  二、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2009年修订)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社保服务区,北京路8号。
  四、办理条件
  市直参加工伤保险人员。
  五、申请材料
  按相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六、基本流程
  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待审核通过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社保服务区。
  (二)电话咨询:0539-8058927。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发放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科
  办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社会保险服务区21-24失业保险窗口
  四、办理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五、申请材料
  《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培训意向报名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六、基本流程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拨付职业培训机构。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5日内审核,次月兑付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社会保险服务区21-24失业保险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052010,8126626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次性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科
  办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社会保险服务区21-24失业保险窗口
  四、办理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五、申请材料
  失业人员配偶或直系亲属《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死亡证明》原件,《殡葬证明》原件。
  六、基本流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经审核,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相关费用通过原失业保险待遇兑付账号或家属提供银行帐号兑付,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自次月起停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0日内审核,次月兑付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社会保险服务区21-24失业保险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052010,8126626


  失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领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领发放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科
  办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社会保险服务区21-24失业保险窗口
  四、办理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女性
  五、申请材料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一寸3张,二寸1张,本人名下的社会保障卡(如无社会保障卡提供指定银行卡或折)。
  六、基本流程
  失业人员本人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就业创业证》。经审核后于次月15日(周休日顺延)持本人《身份证》签字领取失业金。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通过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指定银行卡拨付。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次月兑付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社会保险服务区21-24失业保险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052010,8126626


  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办理依据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科
  办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社会保险服务区21-24失业保险窗口
  四、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按规定申报
  五、申请材料
  失业人员档案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档案交接及缴费月数维护表》。
  失业人员档案查询:失业人员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查询本人档案。参保单位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档案材料转移回执单查询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档案。
  失业人员档案转出:《就业创业证》,《临沂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表》或《失业职工再就业登记表》。
  失业人员退休:正常到龄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提交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张、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指定银行活期存折,并填写其他相关表格;申请办理病退提交被鉴定人员书面申请、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住院病历(或有效复印件)、诊断证明及相关辅助检查结果等材料。退休失业人员持个人档案、《身份证》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六、基本流程
  失业人员档案接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15日内,由参保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和档案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填写《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及失业保险缴费月数维护表》,办理社会保险费减员、停保并通知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失业人员档案查询:凭相关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可查询本人档案,参保单位可查询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档案。
  失业人员档案转出:失业人员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或实现再就业的,填写《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表》或《失业职工再就业登记表》,经相关单位盖章确认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失业人员退休: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符合病退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档案仍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办理退休申报审批手续。失业人员退休后办理医疗保险手续,若退休前医疗保险有欠费,由本人先填写《参保职工个人补缴社会保险(养老、医疗)费申请表》申请补缴欠费,再填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核准表》,报基金征缴部门审核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创业证》等材料,核定缴费后一次性缴满规定年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按规定申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社会保险服务区21-24失业保险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052010,8126626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二)《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鲁人[1997]3号)
  (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四)《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号)。
  四、办理条件
  市直企业下岗失业、灵活就业代理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自谋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大中专毕业生参保人事代理。
  五、申请材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带《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2、填写《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表》《委托代理人员档案转移》申请表。
  3、办理接续保险手续、托管档案并按政策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彩色白底照片两张。
  (二)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需提供的资料
  1、档案、报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2、已经就业又失业的,提供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及其报到证、档案。
  六、基本流程
  (一)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1、本人带《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沂蒙路173号)填写《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表》《委托代理人员档案转移》申请表。
  2、到临沂市人社局失业科,(北城新区临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21号窗口办理转档手续。
  3、签订代理协议办理托管档案,并按政策规定缴纳各项社
  会保险。地址(沂蒙路17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彩色白底照片两张。
  (二)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户口所在地社保部门办理)
  1、提前到人事代理服务窗口领取就业认定表和劳动保障
  事务代理申请表。
  2、携带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毕业证、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到人事代理窗口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3、办理就业认定手续、托管档案并按政策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
  1、临沂市生源地毕业生持报到证到我处开具商调函,到临沂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报道,地址(北城新区临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西侧窗口办理报到手续。
  2、档案在市人社局就业科的先开具商调函,到就业科提取个人档案地址(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4楼联系电话0539-8609965)。
  3、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到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地址:兰山区沂蒙路173号西二楼毕业生服务部)办理档案托管签订代理协议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
  (二)电话咨询:下岗失业职工0539-8112407
  毕业生 0539-8323703。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
  二、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计委第27号令)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受理单位及地点、时间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17、18号窗口,县区职工到本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双月的1-20日的工作日。
  四、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五、申请材料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2、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合格。
  3、组织查体、鉴定。
  4、下发确认结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60—90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17、18号窗口,各县区职工到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电话咨询:0539-8609598。


  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
  二、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200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4年2月人社部 国家卫计委 第21号令)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时间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17、18号窗口,各县区职工到本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每年双月的1-20日的工作日报名。
  四、办理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县区职工可以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1.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2.临沂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彩色照片2张,烧伤或手术的需提供相关部位的5寸彩色照片。
  4. 被鉴定职工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
  5.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合格。
  3、组织查体、鉴定。
  4、下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60—90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17、18号窗口,各县区职工到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电话咨询:0539-8609598。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200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人社部 国家卫计委 第21号令)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17、18号窗口,各县区职工到本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办理条件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申请材料
  1、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2、临沂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彩色照片2张,烧伤或手术的需提供相关部位的5寸彩色照片。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
  5、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收到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合格。
  3、组织查体、鉴定。
  4、下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60—90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17、18号窗口,各县区职工到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电话咨询:0539-8609598。
  工伤职工康复确认
  一、事项名称
  工伤职工康复确认
  二、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省人社厅《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2016年1月鲁人社发〔2016〕7号)第五条: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全省工伤康复工作总体部署,负责本地区工伤康复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17、18号窗口,各县区职工到本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1、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2、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3、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人社部发〔2013〕30号)情形的。
  五、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申请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近期有效医疗资料;
  4、患职业病的提交有效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
  5、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彩色照片3张,个人和单位详细地(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合格。
  3、组织查体、鉴定。
  4、下发确认结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17、18号窗口,各县区职工到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电话咨询:0539-8609598。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二、办理依据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2年4月劳社部发 8号)
  2.《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鲁劳鉴发[2004]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时间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17、18号窗口,各县区职工到本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在每年的3月1日-3月20日的工作日和10月1日-10月20日的工作日报名。
  四、办理条件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可以向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县区职工可以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1、临沂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表。
  2、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3、被鉴定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彩色照片3张。
  4、被鉴定职工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其中患精神病的应提供被鉴定职工二至五年以上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合格。
  3、组织查体、鉴定。
  4、下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60—90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17、18号窗口,各县区职工到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电话咨询:0539-8609598。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办理依据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02年4月劳社部发 8号)
  2.《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鲁劳鉴发[2004]8
  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17、18号窗口,各县区职工到本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办理条件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被鉴定职工对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五、申请材料
  1、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2、临沂市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报表。
  3、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彩色照片2张;
  4、被鉴定职工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其中患精神病的应提供被鉴定职工二至五年以上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收到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合格。
  3、组织查体、鉴定。
  4、下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60—90日。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17、18号窗口,各县区职工到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电话咨询:0539-8609598。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审核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号)
  三、办理单位及地点
  北京路33号人才规划大厦四楼专技处管理科
  四、办理条件
  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需要享受文件规定绿色通道服务的,可以向市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
  五、申请材料
  《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填写《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省人社厅审批。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北京路33号人才规划大厦四楼专技处管理科
  (2)电话咨询:860993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办理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三、办理单位及地点
  北京路33号人才规划大厦四楼专技处管理科
  四、办理条件
  全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都应按照文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类科目培训或者参加当年度职称外语及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完成公需类学时;同时采取专业类培训、自学、折算等方式,完成专业类学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获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应及时通过所在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五、申请材料
  (1)各类培训结业证书、各类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和学历证书等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备案登记表》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卡片》
  六、基本流程
  (1)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自身获得的培训结业证书、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和学历证书等,填写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卡片》相对应的栏目内。
  (2)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折算的继续教育学时,在“签证”栏内加盖签证章,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备案登记表》。
  (3)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将相应材料逐级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其中:县区所属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为县区人社局专技科;市直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为所在的市直部门单位人事(组织、干部)科(处)。
  (4)市人社局是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类和专业类培训的,按照继续教育基地或者相应培训部门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2)市级以上高级研修项目不收费,学员只承担来回路费
  (3)颁发培训结业证书以及继续教育学时备案等工作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1)县区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咨询县区人社局专技科
  (2)市直专业技术人员咨询所在部门单位人事(组织、干部)科(处)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咨询电话:8609931


  省、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省、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62号)
  (3)《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3〕27号)
  三、办理单位及地点
  北京路33号人才规划大厦四楼专技处管理科
  四、办理条件
  全市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照当年度的申报通知规定的流程,提交申报材料。
  五、申请材料
  (1)《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登记表》、《推荐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基本情况一览表》、相关佐证材料、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出具的推荐报告
  (2)《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登记表》、《推荐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基本情况一览表》、相关佐证材料、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出具的推荐报告
  六、基本流程
  (1)省人社厅下发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通知,市人社局安排部署;或者市人社局下发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通知
  (2)符合条件人员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提交申报材料
  (3)县区或市直主管部门提交材料至市人社局
  (4)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
  (5)市人社局公示后,申报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经领导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且经公示考察后由省政府发文公布;申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且经公示考察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申报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按照省规定的时限完成
  (2)申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在十月底前完成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北京路33号人才规划大厦四楼专技处管理科
  (2)电话咨询:8609931


  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
  二、办理依据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三)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四、办理条件
  已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二)电话咨询:0539-8329140


   企业职工流动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流动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75号)第二条:“凡属企业职工流动均纳入劳动管理范围,按规定办理有关流动手续。”第六条:“企业职工流动,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填写《企业职工流动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转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按审批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四、办理条件
  拟办理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
  (一)填写《企业职工流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调出单位、调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入单位加盖公章。
  (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职工档案材料原件。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临沂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审核。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二)电话咨询:0539--8329140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申请
  二、办理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注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
  三、受理单位和办理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人社局35号窗口
  四、办理条件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税收。
  五、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临沂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人社局35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600672、8057056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
  三、受理单位和办理地点
  临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四、办理条件
  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办理条件。
  六、申请材料
  按照具体办理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提供有关材料。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临沂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0539-8105120、8126107、8056681


  就业和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和失业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12月人社部令第23号修订)。
  (二)《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办法》。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市人社局34号“就业、再就业登记和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窗口。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市人社局33号“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窗口。
  四、办理条件
  市直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和市直企业失业人员拟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
  (一)就业登记
  一般应提供:
  1、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1张1寸近期彩色照片
  3、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就业人员登记表》、《临沂市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表》、 《临沂市录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
  6、提供外网就业登记相关材料
  不同人群的就业登记,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2、个体就业的,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需提供乡镇(街道)或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二)失业登记
  一般应提供:
  1、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三张2寸彩色照片
  3、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不同情形的失业人员,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
  1、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需提供:解除合同证明原件,档案管理证明
  2、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提供停业或转让证明
  3、失地、失林的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
  4、军人退役且未纳入安置的提供退役证明
  5、刑满释放或者解教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临沂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就业指导科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市人社局33、34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772230、0539-8600781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1月修订)
  三、受理单位和办理地点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市人社局33号“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窗口
  四、办理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八)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3张2寸彩色照片
  5、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表
  6、其他证明材料
  六、基本流程
  1、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困难人员登记认定表》并携带相关材料到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社所核实盖章。将相关材料以及盖章的《失业人员登记表》《困难人员登记认定表》提交到市政务大厅窗口。
  2、认定复审
  窗口工作人员对照政策和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做出决定。
  补正材料。经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情形的,申请人可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可以补正后再申请。
  3、核定认证
  审核合格后,窗口工作人员给申请人打印相关证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市人社局33号“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600781


  省级创业示范平台创建、市级创业示范平台评估认定和入驻基地(园区)创业企业帮扶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省级创业示范平台创建、市级创业示范平台评估认定和入驻基地(园区)创业企业帮扶
  二、办理依据
  (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
  (二)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人社发〔2014〕10号);
  (三)《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临政发〔2015〕20号);
  (四)《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5〕2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就业促进科,北京路33号。
  四、办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基地(园区)和入驻基地(园区)的创业者。
  五、申请材料
  (一)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
  (二)省级(市级)创业示范平台相关申报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经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组织申报省级创业示范平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材料及符合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市级创业示范平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认定。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就业促进科,北京路33号。
  (二)电话咨询:0539-8609920


  对从事体育产业的大学生、退役运动员给予优惠和补助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对从事体育产业的大学生、退役运动员给予优惠和补助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9号)、《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69号)、《临沂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企业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四、办理条件
  1.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 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
  2.享受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3.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人。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不低于2000元/岗位。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人,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4.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A、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B、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C、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账(单);
  D、财务报表等。
  (2)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A、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B、招用人员名单;
  C、《就业创业证》或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D、劳动合同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E、单位发放的工资明细账;
  F、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账(单);
  G、财务报表;
  H、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3)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以下材料:
  贷款资料:
  A、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B、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C、铺面租赁合同、经营场地权属证明原件
  D、其他证明材料
  担保资料:
  A、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B、担保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C、担保人担保承诺书
  D、担保人工资证明
  六、基本流程
  上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申请人到市政务大厅窗口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照政策和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担保中心、财政和贷款银行各部门分别按各自业务职责共同对申请人经营情况及担保人资格进行贷前考察。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经考察合格的,通知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签订协议,签完协议后按规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按季度审核发放补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随时办理(不含考察放款时间)。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人社局43号、37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056681、8600612、8312441。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审核
  二、办理依据
  (一)《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1〕8号)
  (二)《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就业促进科,北京路33号。
  四、办理条件
  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
  (一)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就业见习协议书
  (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
  六、基本流程
  (一)就业见习基地提交相关材料;
  (二)经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市直就业见习基地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相关材料;
  (三)财政困难县就业见习补贴相关申请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相关申请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就业促进科,北京路33号。
  (二)电话咨询:0539-8609920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
  二、办理依据
  (一)《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1月修订);
  (二)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市人社局35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窗口
  四、办理条件
  临沂市市直注册企业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代理(托管)手册、建设银行卡、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2.《临沂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3.灵活就业证明;
  4.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包含复印件);
  5.属于“零就业家庭”的,还需提供家庭户口簿、结婚证和家庭成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代理(托管)手册(包含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本人首先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社所提出申请,并填写《临沂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经乡镇(街道)人社所调查核实并签字盖章后,本人持以上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人社局35号窗口申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具体以每年在公共媒体上发布的通知为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大厅市人社局35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600672


  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二、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39号窗口,北京路8号。
  四、办理条件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协议书
  (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
  六、基本流程
  直接到业务窗口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39号窗口,北京路8号。
  (二)电话咨询:0539-8772127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二、办理依据
  (一)《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
  (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30日修正)。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临沂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
  四、办理条件
  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求职劳动者。
  五、申请材料
  求职劳动者应提供个人身份证。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可登陆临沂人才网(lyrc.net)注册个人会员,填写个人简历并提交;申请人也可到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现场填写《个人求职信息登记表》并提交;
  (二)临沂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职业介绍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600690。


  国家和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家和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申报
  二、办理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3号);
  2、省人社厅《山东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办法》(鲁人发〔2008〕6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智综合科(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市人社局5楼)。
  四、办理条件
  1、有企事业法人执照或其他合法资质;
  2、有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以及较强的示范推广和市场开发能力;
  3、有2年以上示范推广业绩,所推广的成果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五、申请材料
  (一)国家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引智示范单位):申报方式为网上申报,无需报送纸质材料。初次申报的单位请先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引智工作与成果共享体系管理平台”网站(http://eo.safea.gov.cn/login.php)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在页面“基地管理”版块下拉菜单“引智基地申报”或“示范单位申报”,在线填写申请信息,下载“申请单位意见”页,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同时上传PPT格式幻灯片。
  (二)省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
  1、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公函;
  2、《山东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和相应电子版文件;
  3、反映申报单位和推广成果情况的影像资料和相关照片。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智综合科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按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引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的时限完成。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智综合科。
  (二)电话咨询:0539-8727578。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
  三、受理单位和办理地点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楼就业指导科
  四、办理条件
  社保补贴的对象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不含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岗位补贴对象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市直用人单位。
  五、申请材料
  企业(单位)申报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1、单位申请报告;
  2、《单位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承诺书》;
  3、《营业执照》;
  4、《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
  5、《单位申报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月度核算表》;
  6、社会保险补贴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7、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
  8、《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9、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0、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企业提交相关材料
  2、临沂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就业指导科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处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每季度一次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楼就业指导科。
  (二)电话咨询:0539-8057056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审核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楼就业指导科
  四、办理条件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五、申请材料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材料
  4、申报审批表
  5、月度核算表
  6、花名册
  7、单位缴纳社保单
  8、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9、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0、《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一)用工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临沂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就业指导科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楼就业指导科。
  (二)电话咨询:0539-8057056。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审核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
  三、受理单位和办理地点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楼就业指导科
  四、办理条件
  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七、申请材料
  1、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
  2、《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原件和复印件;
  5、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6、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基本流程
  1、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临沂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就业指导科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处理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按年度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楼就业指导科。
  (二)电话咨询:0539-8057056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二、事项名称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6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人社局43号窗口,县区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四、办理条件
  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上述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就业技能培训和失业保险的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五、申请材料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定点培训机构代领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A、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B、《创业培训班开班申请表》;
  C、教学计划;
  D、结业申请;
  E、考核成绩;
  F、创业培训班考勤表;
  G、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H、创业培训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I、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创业培训补贴协议书;
  J、《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
  K、《创业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L、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M、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N、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基本流程
  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按季度审核发放补贴。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  ?
  (二)电话咨询:0539-8600611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三、事项名称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审核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69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企业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四、办理条件
  1.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 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
  2.享受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3.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人。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不低于2000元/岗位。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人,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五、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A、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B、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C、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账(单);
  D、财务报表等。
  (2)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A、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B、招用人员名单;
  C、《就业创业证》或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D、劳动合同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E、单位发放的工资明细账;
  F、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账(单);
  G、财务报表;
  H、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六、基本流程
  上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按季度审核发放补贴。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人社局43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056681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补贴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补贴审核
  二、办理依据
  1、《临沂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2、《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7号 “创业服务与创业担保贷款” 窗口。
  四、办理条件
  依法依规自主创业,需要贷款扶持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
  五、申请材料
  (一)贷款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铺面租赁合同、经营场地权属证明原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二)担保资料:
  1、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2、担保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担保人担保承诺书
  4、担保人工资证明
  六、办事流程
  申请人到市政务大厅窗口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照政策和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担保中心、财政和贷款银行各部门分别按各自业务职责共同对申请人经营情况及担保人资格进行贷前考察。经考察合格的,通知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签订协议,签完协议后按规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随时办理(不含考察放款时间)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37号 “创业服务与创业担保贷款” 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600612;0539-8312441。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核服务指南


  四、事项名称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核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理: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38号(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窗口)。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办理:临沂市规划服务大厦13楼培训科。
  四、办理条件
  享受职业培训补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上述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五、申请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
  (二)定点培训机构受个人委托代领培训补贴的。
  1、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应向人社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A、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B、培训人员信息汇总表;
  C、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单;
  D、开班申请、结业申请、教学计划书;
  E、考勤表;
  F、《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G、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需提供释放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H、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I、培训机构培训补助资金代领协议书;
  J、开户银行证明;
  K、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学生证》(临沂籍)、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临沂籍)复印件。
  2、个人参加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申请时需提交:
  A、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B、《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临沂籍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学生证》、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证明,下同)原件和复印件;
  C、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D、考勤记录;
  E、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F、本人银行卡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六、基本流程
  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属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的,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或申请者本人的账户,严禁将资金拨付到法人个人账户,定点培训机构收到补贴资金后需开具行政性事业票据或税务发票。属个人申请的,将培训补贴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按季度审核发放补贴。
  九、咨询方式
  (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理:
  1、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38号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窗口
  2、电话咨询:0539-8600633。
  (二)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办理:
  1、现场咨询:临沂市规划服务大厦13楼培训科。
  2、电话咨询:0539-8103162。


  “金蓝领”培训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金蓝领”培训
  二、办理依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临政发〔2015〕2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劳社〔2006〕6号)和《关于印发《临沂市“金蓝领”培训项目试点方案》的通知》(临劳社发〔2005〕5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县区申报的培训项目学员信息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部门(单位)申报的,直接报送市人社局审核。
  四、办理条件
  参加培训项目培训人员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级技师: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申报高级技师培训的人员只能从省厅下达的高级技师培训基地报名)
  (二)技师: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五、申请材料
  培训单位:培训申请、实施方案、培训大纲、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场地设施、师资证明、选用教材名录等。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论文。
  六、基本流程
  1.培训单位年初提报当年的培训申请;
  2.报名人员于4月份在所属县区人社局或市直培训单位报名;
  3.培训项目参训人员的报名材料,由各培训基地负责收集、整理,各培训基地申报开展培训的各个职业(工种)不得少于30人。
  4.各县区申报的培训项目学员信息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部门(单位)申报的,直接报送市人社局审核。
  5.5月初各“金蓝领”培训单位陆续组织开班培训,培训时间是5-9月份,培训课时不少于210课时;
  6. 全省统一考核鉴定时间一般定于10月的最后一个周末;
  7.鉴定合格人员由市人社局统一到省人社厅办理证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5号)技师鉴定费410元/人,高级技师鉴定费460元/人。
  八、办理时限
  单位:每年年初上报申请,市人社局和财政局下达计划。
  个人:4月份-6月份个人从所属县区人社局报名。
  全省统一考核鉴定时间一般定于10月的最后一个周末。
  一般在来年1月份公布成绩,2-6月份办理证书。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路33号)13楼高技能人才管理科
  (二)电话咨询:8126270


  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指南


  五、事项名称
  职业技能鉴定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94号)
  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38号 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窗口
  县市区到当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四、办理条件
  初级(五级)  参加鉴定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1年的在职职工;
  中级(四级)  参加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本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连续从事该职业(工种)5年以上并由单位开具工作年限证明;
  高级(三级)  参加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本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连续从事该职业(工种)10年以上并由单位开具工作年限证明。
  五、申请材料
  1、《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3、学历证书原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张;
  4、用工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5、1寸、2寸彩色照片各两张。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临沂市政务大厅服务窗口报名并填写《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表》;
  2、窗口工作人员对照政策和法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申报工种、等级申请试卷,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理论和实操鉴定。
  4、统一阅卷后为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初级鉴定费150、中级鉴定费170、高级鉴定费230。单位(元/人)。
  八、办理时限
  受理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38号 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 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600633。


  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
  二、办理依据
  1、《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238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四、办理条件
  拟查询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的单位或职工均可登录网站进行查询。
  五、申请材料
  (一)参加薪酬调查的各企业根据自己情况填入企业薪酬调查系统,网上直报。
  (二)查询工资价位不需要申请。
  六、基本流程
  (一)企业薪酬调查企业网上填报后,由临沂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审核。
  (二)查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直接登录临沂市人社局官方网站查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二)电话咨询:0539--8329140


  人事考试的组织与服务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人事考试的组织与服务
  二、办理依据
  (一)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 1995年1月7日)第一章第二条: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四条:第二条规定的专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五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市直单位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审核、证书发放办理工作。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审核、证书发放办理工作。考试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资格审核办法由招考、招录主管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各项人事考试报名审核时间及审核地点、证书发放办理时间及办理地点以网上公布的文件为准(网站:临沂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lyrs.gov.cn/rsksw/)。
  四、办理条件
  拟申请参加人事考试,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考生,均可按照相应程序进行。
  五、申请材料
  (一)考试报名现场审核环节:各类人事考试报名表(报名人员所在单位盖章),相关工作年限证明(报名人员所在单位盖章),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试人员本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聘书原件及复印件,按照报名条件规定提供所需的初、中、高级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考试报名文件规定的其它报名材料。
  (二)证书发放环节: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合格人员花名册,资格考试登记表(需考生所在单位盖章),准考证(准考证丢失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及二寸照片各一张(一寸照片贴在资格考试登记表上),毕业证原件,按照报名条件规定提供所需的初、中、高级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办证通知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基本流程
  (一)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各审核点进行审核;
  (三)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考试;
  (四)公布成绩、办理证书。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财综〔2016〕14号);
  (二)山东省人社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
  (三)山东省人社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鲁人社字〔2016〕160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函〔2016〕2号)。
  八、办理时限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规定办理。
  九、咨询方式
  序号 咨询点名称 咨询地址 咨询电话
  1 兰山区 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兰山区政府11号楼二楼东北角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8198534
  2 罗庄区 罗庄区财税大厦16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专家科 8243206
  3 河东区 河东区东夷大街,区行政中心院内西北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5楼,人事考试中心 8381625
  4 郯城县 郯城县人防大厦14楼,郯城县人事考试中心 6107409
  5 兰陵县 兰陵县惠民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沿街楼三楼教育培训科 15753920188
  6 沂水县 沂水县正阳路19号,沂水县人民政府四楼沂水县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219959
  7 沂南县 沂南县人社局服务中心一楼大厅C区5-6号窗口 3880805
  8 平邑县 平邑县城银花路与明生路交汇处南200米路东、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2楼3号窗口 15269967216
  9 费县 费县人社局二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110202
  10 蒙阴县 蒙阴县叠翠路189号,蒙阴县人社局二楼人事业务大厅 4270703
  11 莒南县 莒南县黄海路12号,实验中学东50米路南二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15725395900
  12 临沭县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沭新东街18号二楼大厅东南角42号窗口) 2131308
  13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区新华路39号管委会办公大楼234室 7958553
  14 经济技术   开发区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9楼党工委组织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8800512
  15 临港经济   开发区 临港经济开发区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 7667637
  16 蒙山旅游区 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219办公室 5251787
  17 市直报名审核 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人才规划大厦6楼,市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科 8609927
   市直证书办理 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人才规划大厦6楼,市人事考试中心综合科 8609929
  咨询地点、咨询电话同时在临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的报名文件、证书办理通知中予以公布,如有变动,以报名文件、证书办理通知为准。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发放
  二、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六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可以持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间断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前,按规定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转招为城镇合同制工人后,按规定享受城镇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科
  办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社会保险服务区21-24失业保险窗口
  四、办理条件
  在市直参保、失业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五、申请材料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一寸3张,二寸1张,本人名下的社会保障卡(如无社会保障卡提供指定银行卡或折)。
  六、基本流程
  农民合同制失业人员本人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农民合同制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登记,填写《农民合同制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机构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实行社会化发放,次月通过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指定银行卡拨付。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时限
  即时受理,次月兑付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社会保险服务区21-24失业保险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052010,8126626


  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发放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发放
  二、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通过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补贴由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职业介绍收费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补贴。"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科
  办理地点: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社会保险服务区21-24失业保险窗口
  四、办理条件
  市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职业介绍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
  五、申请材料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准表》、《职业介绍失业人员花名册》、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临沂市失业职工再就业登记表》复印件、工资发放名单复印件等。
  六、基本流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到依法设立的公益性或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拨付职业介绍机构,失业人员不缴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时限
  15日内审核,次月兑付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市社会保险服务区21-24失业保险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052010,8126626


  职工医疗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工医疗待遇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00]42号);
  (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临政发[2005]58号);
  (三)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发[2014]5号):1、在职参保人员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3万元以内(含3万元)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销比例为85%;10万元以上至18万元(含18万元)的报销比例为90%,在职参保职工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按分段累进制报销:3万元以内(含3万元)报销比例8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销比例为85%,10万元以上至18万元(含18万元)的报销比例为90%;2、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支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大额医疗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8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报销比例为90%。3、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一、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600元,第二次以后住院标准分别为100元、150元、200元。4、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的支付限额合并计算。门诊慢性病全年起付标准为600元。
  5、退休参保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四、办理条件
  市直正常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异地安置办理
  1、参保人员居住外地一年以上或长期在异地工作的,单位经办人员到到政务大厅9-12号窗口领取《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备案表》并单位盖章(一式三份)。
  2、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选定两家二级及以上医保住院定点医院并到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
  3、异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
  4、单位经办人员送交社保处办理异地安置。
  (二)异地安置、出差、探亲期间住院办理流程
  1、异地安置人员住院
  (1)单位经办人员到政务大厅领取《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备案表》并到单位盖章。
  (2)填写《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备案表》。
  (3)住院三个工作日内送交政务大厅二楼西侧九至十二号窗口办理异地住院备案。
  2、转诊住院审批
  (1)在本市内就医的三级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住院审批表》并盖章。
  (2)申请医师填写病人诊断信息并科主任、申请医师签字,附加诊断证明书。
  (3)单位盖章送交政务大厅二楼西侧九至十二号窗口办理转外住院审批手续后住院。
  3、山东省异地联网就医备案
  (1)所住医院属于山东省异地联网医院。
  (2)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完异地住院备案或转外住院审批手续后领取《山东省异地就医备案表》。
  (3)领取备案表后到所转入医院备案住院,出院后在转入医院即时报销。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办理慢性病患者参保职工到所在单位报名申请(已办理档案托管的到档案托管中心报名;档案在失业保险科的到失业保险科报名),提交相关资料。1、住院治疗的申请人员提交以下资料给所在单位:(1)身份证复印件;(2)医保证复印件(有个人编号的);(3)近2年内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明确诊断“申请病种”的住院病历完整复印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包括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等;(4)诊断证明;(5)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照片背面写上单位、姓名)。2、门诊治疗的申请人员提交以下资料给所在单位:(1)身份证复印件;(2)医保证复印件(有个人编号的);(3)市直三级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3个月以上不间断治疗的门诊就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或电子病历打印件(盖章))、电子处方打印件(盖章)、发票原件、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报告等;(4)诊断证明;(5)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照片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二)异地安置、出差、探亲期间住院费用报销材料
  不属于省异地联网医院住院的,参保病人出院后,将报销资料(转外住院审批表或异地住院备案表、所住医院住院发票、住院明细汇总清单、病历复印件)送交所在单位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将报销资料送交政务大厅二楼西侧九至十二号窗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二)电话咨询:0539-812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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