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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31551610/sbj/2019-0000183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18/05/2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

名称

设 定 依 据

实施

层级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

对象

法定时限(工作日)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是否收费

备注

1

371300010180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二次修订)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设区市、县(区)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30日内

向社会公开


2

371300010180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09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五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4.《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通过)第十五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第十六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七条: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设区市、县(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5日

向社会公开


3

3713000101803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3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2月鲁政字〔2014〕223号)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县(区)

企业

20日

向社会公开


4

3713000101805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

1.《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2月鲁劳发〔1994〕63号)第三条:“……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审查批准本市地建立鉴定站,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设区市

法人及其他组织

20日

向社会公开


5

3713000101806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审查)

1.《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国务院令第174号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鲁劳发〔1995〕6号)第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企业,……市、地属及其以下企业,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设区市、县(区)

企业

20日

向社会公开


6

3713000101807

普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人社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对于申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实施机关为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附件二(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实施机关为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附件2015年第二批省级取消下放管理层级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5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设区市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审批时限:法定时限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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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713000101808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四、受理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

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五、决定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做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176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省政府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7月15日起,除‘中央和省直驻济单位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继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将‘辖区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

设区市

辖区内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审批时限:1、外国高端人才(A类)10个工作日。2、外国专业人才(B类)、其他外国人员(C类)15个工作日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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