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 名称 |
设 定 依 据 |
共同 审批 部门 |
审批 对象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承办机构 |
是否收费 |
备注 |
1 |
3713000103201 |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至设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广播电视经营单位 |
20日 |
10日 |
市文广新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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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713000103202 |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
《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日 |
10日 |
市文广新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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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713000103203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下放至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日 |
10日 |
市文广新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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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713000103205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二十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后,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日 |
10日 |
市文广新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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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713000103206 |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文物商店设立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日 |
10日 |
市文广新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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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713000103207 |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下放至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 |
无 |
文物商店 |
20日 |
10日 |
市文广新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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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713000103208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审批(审核)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举办者应当编制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根据文物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无 |
文物商店 |
20日 |
10日 |
市文广新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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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713000103209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
无 |
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
20日 |
10日 |
市文广新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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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713000103211 |
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经批准经营前款规定的监管物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允许销售的,应当作出标识。”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12月鲁政字〔2015〕277号)将“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
无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20日 |
10日 |
市文广新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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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713000103241 |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出版物除外)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第十条:“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60日 |
7日 |
市文广新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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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713000103242 |
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20日 |
3日 |
市文广新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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