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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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 |
设定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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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战略规划管理事项 |
对市管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实行备案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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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改制重组管理事项 |
所监管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的改革改制申请、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查上报市政府;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申请、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国资委上报市政府;负责审核市管企业联合、合资、合并、分立等重组方案 |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34、40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2、23、24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05〕2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的通知》(临政办发〔2005〕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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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章程管理事项 |
所监管企业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 |
《公司法》第23、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办法>的通知》(临国资企改〔2007〕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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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事项 |
提出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拟定授权投资机构、企业集团组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4条,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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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事项 |
推进市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承担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办公室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并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14、25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0号)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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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推进国有企业法治建设 |
指导推进市管企业“法治国企”建设,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承办委机关法律事务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试行)的通知》(临国资组字〔201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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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推动市管企业科技创新事项 |
指导推进市管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4条,《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管理创新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临国资企改〔2013〕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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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下级政府国资监管工作指导监督事项 |
对下级政府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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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重大事项管理 |
市管企业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的备案 |
《关于印发<市管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临国资办字〔200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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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事项 |
对市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及奖惩,对其他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进行备案管理。 |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7、29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18、19、26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4、16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7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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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属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审核。 |
对市管企业规范实施任期激励、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
11 |
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事项 |
根据有关规定,对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管理者进行责任追究。监督和指导市管企业开展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
《公司法》第149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40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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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财务审计、财务监督 |
监督指导市管企业严格执行财会法律法规,监督市管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指导督促市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市管企业财务总监进行管理。 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市管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以及经营决策管理情况开展全面审计。指导市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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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审批财务预算、 决算 |
审批市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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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批复 |
对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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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事项 |
负责市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决定对市属企业清产核资,批准市属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备案市属企业制定的清产核资方案,审核认定市属企业资产损失和清产核资结果。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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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国有资产统计分析、综合评价事项 |
建立全市国有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体系,建立并管理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信息、市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库;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健全全市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市管企业进行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开展市管企业经营绩效综合评价。审核确认市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三十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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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管理事项 |
实行对外捐赠事项预算管理和备用金制度,对外捐赠预算纳入财务预算进行审批,大额临时对外捐赠通过追加预算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对大额捐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三十三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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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管理事项 |
审议市管企业董事会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并检查落实。 |
《公司法》第37条,《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临政办发[2010]64号)第二部分主要职责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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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市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运用和落实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 |
19 |
选聘中介机构管理事项 |
根据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市管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对中介机构涉及市管企业业务的执业情况进行评价监督;对市管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公司法》第169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8、67条,《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第16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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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完善公司治理事项 |
提出市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配置方案,负责市管企业董事、监事培训工作。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4条,《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临政办发 〔2010〕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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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市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向市管企业派出外部董事,并对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和日常管理。 |
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对监事会和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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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选用事项 |
按照管理权限,选用市管企业有关领导人员,提出外部董事和监事人选,向市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 |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2、25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1、13条,《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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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市管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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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事项 |
对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核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司法》第16、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2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11〕37号),《关于调整明确委机关部分科室职责分工的通知》(临国资党办字〔2012〕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国资运营〔2013〕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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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指导和监督市管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必要时直接组织有关机构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 |
23 |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事项 |
编制市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61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7、24、25条,《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鲁政发〔2008〕4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临政发〔201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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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监督市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
24 |
融资管理事项 |
指导市管企业开展融资工作,审核市管企业发行债券等融资方案 |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1、33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1、22、32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关于印发〈临沂市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试行)〉的通知》(临国资组字〔201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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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事项 |
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进行审批。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29号),《关于调整明确委机关部分科室职责分工的通知》(临国资党办字〔2012〕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国资运营〔2013〕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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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担保管理事项 |
对市管企业担保事项进行批准或转报市政府批准,并监督检查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公司法》第16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临政发〔2011〕37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管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国资收益〔20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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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国有资本金变动管理事项 |
决定市管企业及其所出资全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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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国有资产评估监管事项 |
对市属各级企业发生相关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监督检查和汇总分析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情况。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48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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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确认事项 |
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市属企业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对市属企业及其各级控制企业持有的产权进行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和汇总分析全市国有产权登记和变动情况。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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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国有产权变动管理事项 |
对市管企业及其各级企业所持国有产权的进场转让事项进行审批,审核确定进场交易底价;对其他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事项进行审批,审核确定进场交易底价。对属于国家规定的允许无偿划转范围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批。对市级(含市级)以下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行为进行审批。对其他需要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的市属企业产权变动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16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国资产权〔2011〕10号),《关于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鲁国资办〔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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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确定全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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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控全市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对涉及全市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管理的有关事项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核、备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能配置(试行)〉的通知》(临国资组字〔201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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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事项 |
根据有关规定对市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9、21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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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事项 |
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临政办发 〔2010〕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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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权力清单中属于股东会权力的事项,由市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