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政府办公室系统权责清单 |
序 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负责口岸综合管理 |
对擅自开放口岸、拒不执行疏港命令及拒不接受督促检查的处罚 |
3700000299080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1996年4月通过,2002年7月修订)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综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对外开放口岸的;(二)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疏港命令及拒不接受口岸综合管理机构的督促检查的;……”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对擅自开放口岸、拒不执行疏港命令及拒不接受督促检查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2.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县 |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对擅自开放口岸、拒不执行疏港命令及拒不接受督促检查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2 |
负责口岸综合管理 |
对口岸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裁决 |
3700000999001 |
行政裁决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1996年4月通过,2002年7月修订)第二十七条:“对口岸单位之间发生影响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处理;遇有紧急情况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对口岸综合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口岸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执行。” |
市 |
负责跨县区口岸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裁决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2.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县、区口岸单位之间发生争议裁决活动。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县 |
负责本行政区域口岸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裁决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2.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
3 |
负责口岸综合管理 |
对于从事口岸仓储、熏蒸、外轮供应业务的审查批准 |
3700000199041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1996年4月通过,2002年7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凡从事口岸仓储、熏蒸和外轮供应等项业务的,必须报经口岸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经营相关业务。” |
市 |
负责本辖区仓储、熏蒸、外轮供应审批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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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承办本级政府、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受理向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组织协调本级政府办公室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承担本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3700002099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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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市 |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指导监督责任: 6.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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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指导监督责任: 6.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