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实施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 方式 |
检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1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2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消防救援支队、大队 |
1.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对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3.对购买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可以一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查。 |
随机抽取 |
1.实地检查 2.资料查看 |
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定比例的一般单位、“九小场所”。 |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为两次(不含监督复查)。 2.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 3.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