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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1、是否依法进行了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核;是否依法进行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 2、准予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所依据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被许可人是否按规定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依据总体规划开发建设;被许可人对森林风景资源进行保护利用的情况;被许可人依法组织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情况;被许可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等; 3、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情况。 |
1、《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国家林业局令第42 号修改)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2、《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3、《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林策发<2019>206号)第二条:“对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
现场检查、抽查、书面报告、根据有关举报信息实施检查 |
按照鲁自然资字〔2019〕98号文件要求进行。 |
自然保护地管理科; 林业改革发展科;林场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