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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41762156/lyj/2023-0000073 发布机构 临沂市林业局
公开目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3/06/1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林业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临沂市林业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适用于《临沂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所列临沂市林业局各抽查事项的随机抽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临沂市林业局2023年度抽查计划涉及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类检查对象。

、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相关基本信息,初步了解被抽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提高检查效率。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时,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临沂市政府双随机专栏向社会公示。根据执法检查细则和评分标准,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一章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

(二)检查方法

1.谈会听取汇报。采用座谈会的形式,听取有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报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的实施情况;

2.现场检查。采用现场检查的形式,对风景名胜区内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三、检查依据

(一)《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章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猎捕、采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猎捕、采集的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

检查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猎捕、采集单位的基本信息,猎捕目的、依据,技术力量,猎捕、采集方案(工具、方法、时间、地点等)等情况。

1)基本情况: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团队等信息与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猎捕、采集许可文件是否一致。

2)猎捕目的、依据:实施猎捕、采集的实际活动、目的,与申请时提供的猎捕、采集目的、依据是否一致、匹配。

3)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猎捕、采集方案开展活动,包含同意的物种、数量、工具、方法、时间、地点等情况;是否有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保障猎捕、采集的顺利进行。

4)安全保障:是否制定安全预案,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充分。

5)其他:猎捕、采集活动结束后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2.检查方法

1)确定检查对象和人员。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年度公示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指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2)实地检查。听取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现场查看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单位活动现场、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情况,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填写检查告知书等相关表格,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

3)检查结果处理。形成抽查报告,抽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检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及时向执法部门移交。

(二)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监督检查

1.检查内容

检查陆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基本信息,现有条件,种源来源,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

1)基本情况: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点等信息与人工繁育许可证是否一致。

2)现有条件:人工繁育场所、专业技术力量等是否符合《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 总则》(YT3214-2020)、《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LYT 2499-2015)、《陆生野生动物饲养场通用技术条件》(LY/T 1563-1999LY/T 1564-1999LY/T 1565-2015)、《野生动物饲养从业人员要求》(LY/T 2806-2017)有关标准要求。

3)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种类、地点、范围、方式、目的等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

4)种源来源:是否有合法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在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否有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买卖动物的行政许可文书。

5)档案管理情况:野生动物繁殖、经营利用档案是否完整、规范,是否真实、准确、详细记录野生动物的物种种类、存栏数量、出生、死亡、调入、调出等人工繁育情况。

6)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动物喂养、防疫、防逃逸应急预案、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并执行到位。

7)其他: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食物来源有保障,野生动物展示展演单位有合理、科学的安全标志和科普展牌,是否存在虐待野生动物情况,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2.检查方法

1)确定检查对象和人员。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年度公示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指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2)实地检查。听取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现场查看陆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现场,设施设备,技术力量,档案管理等情况;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填写检查告知书等相关表格,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

3)检查结果处理。形成抽查报告,抽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检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及时向执法部门移交。

(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检查陆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基本信息,现有条件,种源来源,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

1)基本情况: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点等信息与经营利用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是否一致。

2)行政许可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

3)种源来源:是否有合法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来源,经营利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否有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买卖动物的行政许可文书。

4)档案管理情况:野生动物繁殖、经营利用档案是否完整、规范,是否真实、准确、详细记录野生动物的物种种类、存栏数量、出生、死亡、调入、调出、库存储备与核销等经营利用情况。

5)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库存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规范,并执行到位。

7)其他: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食物来源有保障,野生动物展示展演单位有合理、科学的安全标志和科普展牌,是否存在虐待野生动物情况,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2.检查方法

1)确定检查对象和人员。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年度公示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指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2)实地检查。听取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现场查看陆生野生动物从业机构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现场,设施设备,技术力量,档案管理等情况;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填写检查告知书等相关表格,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

3)检查结果处理。形成抽查报告,抽查结果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通过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检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发现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及时向执法部门移交。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12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生态的,饲养人、管理人等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对自然保护区绩效自评抽查核查;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疑似人类活动问题点位核查整改情况核查。

(二)检查方法

1.座谈会听取汇报。采用座谈会、听取汇报的形式,对自然保护区绩效自评抽查核查;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疑似人类活动问题点位核查整改情况核查。

2.现场检查。采用现场检查的形式,对自然保护区绩效自评抽查核查;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疑似人类活动问题点位核查整改情况核查。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章 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开展的相关活动、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等情况是否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2.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在湿地保护过程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方法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现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1.按照比例抽取检查对象,提前向受检湿地公园下发书面检查通知,告知受检的内容、时间和要求。

2.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受检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关于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情况汇报。

3.查阅资料。查阅受检湿地公园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日常管护、监测监管等档案资料。

4.现地核查。现地核查受检单位科普宣教、安全设施、资源监测等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设施设备情况;现场核查有关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公园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三)《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湿地保护情况。

第五章 对占用国有林场(苗圃)林地的

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占用国有林场(苗圃)林地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和实施情况,省级以上督察督办情况,重点是环保督办和合肥专员办督办事项。

(二)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

1.听取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现场查看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情况,查阅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档案。

2.检查人员填写随机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字。随机检查记录表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检查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或者拍照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

三、检查依据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 19964月通过)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的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进行林木主伐、更新采伐、低产林分改造、抚育采伐和占用林地伐除林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及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定期清查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建立档案,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第六章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变更情况,经营方案执行情况、林木采伐修复情况、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

1.听取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现场查看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情况,查阅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档案: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年度采伐情况,承担国家、省及市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情况等。

2.检查人员填写随机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字。随机检查记录表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检查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或者拍照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

三、检查依据

《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 19964月通过)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林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的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进行林木主伐、更新采伐、低产林分改造、抚育采伐和占用林地伐除林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及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定期清查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建立档案,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第七章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公园面积、名称、隶属关系变化情况,变更依据;2.是否按规划开展森林旅游等经营活动;3.林地占用情况;4.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

1.听取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现场查看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情况,查阅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档案。

2.检查人员填写随机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字。随机检查记录表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现场见证。检查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或者拍照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

三、检查依据

(一)《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41月林业部令第3号,20111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9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三)《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林策发〔2019206号)

第二条 对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四)《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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