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律师执业许可 370112002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
司法部 |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证书。 |
该事项也可提供律师资格证书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112006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2013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
司法部 |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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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370112007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发布,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
司法部 |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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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份证明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37011200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
公安机关 |
通过公安机关制发居民身份证。 |
设立人原在外省执业的,需要提交该项材料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37011200100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
公安机关 |
通过公安机关制发居民身份证。 |
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身份证复印件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112006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2013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发永性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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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370112010001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一条:“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
公安部门 |
通过公安机关制发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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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70112009001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9号公布)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
公安部门 |
通过公安机关制发居民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机构负责人登记 370112009005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9号公布)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公安部门 |
通过公安机关制发居民身份证。 |
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对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复审3700001012033 |
1.【法律】《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 2.【部委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司法部令第74号发布)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
公安机关 |
通过公安机关制发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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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37011200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人事档案存放部门 |
由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开具。 |
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需要提交该项材料 |
律师执业许可 370112002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执业申请书;(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人事档案存放部门 |
由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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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112006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2013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
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
由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开具。 |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370112007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发布,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
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
由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开具。 |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
4 |
职业身份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370112002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等 |
申请人到原单位开具不再从事原工作的证明或提供人社部门失业证等能够证明专职执业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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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37011200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
设立人原执业机构、人社部门等 |
申请人到原单位开具不再从事原工作的证明或提供人社部门失业证等能够证明专职执业的证明。 |
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需要提交该项材料,可提供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112006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2013年8月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
原工作单位、人社部门等 |
申请人到原单位开具不再从事原工作的证明或提供人社部门失业证等能够证明专职执业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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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370112007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发布,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
原工作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
申请人到原单位开具不再从事原工作的证明或提供人社部门失业证等能够证明专职执业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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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370112010001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
申请人原单位、人社部门等 |
申请人到原单位开具不再从事原工作的证明或提供人社部门失业证等能够证明专职执业的证明。 |
提交退休证或社保缴纳证明 |
5 |
同意接收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370112002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
由申请人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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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37011200200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3月修正)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
由申请人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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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112006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2013年10月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
由申请人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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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370112007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发布,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 |
由申请人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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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考核合格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370112002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律师协会 |
向所在地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实习满一年,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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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112006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2013年8月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
拟申请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律师协会 |
向所在地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实习满一年,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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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370112007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8年12月发布,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 |
拟申请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律师协会 |
向所在地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实习满一年,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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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所证明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37011200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住所证明;……” |
房屋登记部门 |
对于住所自有的,申请人可提供房屋登记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或房屋买卖合同;住所非自有的,提供与房屋租赁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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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37011200100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
房屋登记部门 |
对于住所自有的,申请人可提供房屋登记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或房屋买卖合同;住所非自有的,提供与房屋租赁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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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 37011200100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
房屋登记部门 |
对于住所自有的,申请人可提供房屋登记部门颁发的房产证或房屋买卖合同;住所非自有的,提供与房屋租赁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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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70112009001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
房屋登记部门 |
鉴定机构的住所为设立单位授权使用的,提交所有权证明和设立单位授权鉴定机构使用该住所的证明;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自有的,提交房产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鉴定机构的住所是租赁的,提交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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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机构住所 370112009007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房屋登记部门 |
鉴定机构的住所为设立单位授权使用的,提交所有权证明和设立单位授权鉴定机构使用该住所的证明,证明中应包括住所地址、用途、授权鉴定机构使用的面积和期限等;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自有的,提交房产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鉴定机构的住所是租赁的,提交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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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资产证明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37011200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3月修正)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证明。……”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 |
申请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或出具银行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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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37011200100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 |
申请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或出具银行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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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70112009001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 |
申请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或出具银行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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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370112001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3月修正)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
原执业机构 |
由原执业机构出具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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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37011200200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8年13月修正)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原执业机构 |
由原执业机构出具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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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70112009001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 |
向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审核后取得该项证书。 |
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企业法人证、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370112009006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9号公布)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 |
向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审核后取得该项证书。 |
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企业法人证、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370112009002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 |
向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审核后取得该项证书。 |
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民办非企业法人证、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
11 |
执业能力证明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370112010001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一条:“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等所在行业管理部门 |
通过人社部门取得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提供教育部门统一制发的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
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2)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证书; (3)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执业资格 |
司法鉴定人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370112010003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二十一条:“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等所在行业管理部门 |
通过人社部门取得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或提供教育部门统一制发的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
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2)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证书; (3)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执业资格 |
12 |
执业时间证明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代表变更许可 370112004002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3月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15年4月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港澳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代表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代表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 |
到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开具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
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及其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370112004001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3月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15年4月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
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 |
到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开具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的证明文件。 |
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
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其派驻代表执业许可的初审 370112003003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8号公布)第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五)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 |
到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开具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
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
13 |
未受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代表变更许可 370112004002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3月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15年4月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港澳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代表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代表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 |
到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开具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
到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开具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及其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370112004001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3月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15年4月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
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 |
到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开具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
到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开具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
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代表执业许可的初审 370112003003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8号公布)第七条:“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第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七)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 |
到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开具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
到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开具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
14 |
律师协会会员证明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代表变更许可 370112004002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3月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15年4月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港澳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代表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代表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 |
到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开具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
到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开具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及其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370112004001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3月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15年4月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
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 |
到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开具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
到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开具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
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代表执业许可的初审 370112003003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8号公布)第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六)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 |
到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开具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
到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开具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
15 |
检测实验室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70112009001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9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
市场监管部门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者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制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
拟申请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中有实验室要求的,应提交相关实验室通过认证认可的证书和项目清单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370112009002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1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
市场监管部门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者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制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
拟延续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中有实验室要求的,应提交相关实验室通过认证认可的证书和项目清单 |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370112009003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 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市场监管部门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者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制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
拟申请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中有实验室要求的,应提交相关实验室通过认证认可的证书和项目清单 |
16 |
合法设立证明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及其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370112004001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3月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15年4月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 |
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行政机构 |
由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开具该项证明。 |
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
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代表执业许可的初审 370112003003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8号公布)第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二)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司法行政机构 |
由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国律师管理部门出具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
17 |
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证书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70112009001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8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
按照每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申请人向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报名参加能力验证,通过后获得该证书。 |
设立单位自身通过的与申请从事的鉴定业务相匹配的能力验证证书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370112009002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
按照每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申请人向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报名参加能力验证,通过后获得该证书。 |
机构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内通过的与申请从事的鉴定业务相关的能力验证证书 |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370112009003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7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
按照每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申请人向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报名参加能力验证,通过后获得该证书。 |
机构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内通过的与申请从事的鉴定业务相关的能力验证证书 |
18 |
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70112009001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8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
税务部门 |
提供购买仪器、设备申请开具发票。 |
|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370112009003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税务部门 |
提供购买仪器、设备申请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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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 370112009001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8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
所在行业管理部门 |
提供通过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匹配的行业主管部门取得的行业执业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 |
设立单位自身具有的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匹配的行业执业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 |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370112009003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8号公布)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所在行业管理部门 |
提供通过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匹配的行业主管部门取得的行业执业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 |
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匹配的行业执业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 |
20 |
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370112002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
申请人到其所在的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具该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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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370112002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
申请人到其所在的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具该项证明。 |
可由申请人承诺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 |
22 |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保存证明 |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370112009008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终止:……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2.《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16〕132号)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做好鉴定业务档案的移交工作:(一)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的,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非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移交其所属单位档案室保管……” |
设立单位 |
申请人到其所属单位档案室开具该项证明 |
提交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保存证明》 |
23 |
学历证书 |
对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复审 3700001012033 |
1.【法律】《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 2.【部委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7月司法部令第74号发布)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
申请人毕业院校 |
提供教育部门统一制发的学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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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申请材料公证书、认证书 |
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代表执业许可的初审 370112003003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8号公布)第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二)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中国驻该国使(领)馆 |
由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 |
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25 |
申请材料的公证证明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及其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370112004001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3月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15年4月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
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 |
向申请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申请材料经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代表变更许可 370112004002 |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38号公布)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3月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15年4月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第十二条:“港澳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 代表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代表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 |
向申请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对所提交材料的公证证明 |
26 |
未受行政处罚证明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37011200500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72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2012年11月司法部令第126号修正)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六)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 第七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具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两年内(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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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37011200500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72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2012年11月司法部令第126号修正)第七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 |
申请人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律师管理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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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过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112006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2013年10月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
申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开具该项证明,并到内地认可的公证机构对其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进行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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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过的身份证明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370112006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发布,2016年9月修订)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发布,2013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
内地认可的公证机构 |
申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开具该项证明,并到内地认可的公证机构对其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进行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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