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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360274559/mzj/2024-000024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4/11/08 |
文号 | 临民函〔2024〕5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对市二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40250号《关于规范民办养老养老机构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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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宝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民办养老养老机构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的建议 临沂市是人口大市,是全省总人口和老年人口最多的市,截至目前,全市共建有养老机构125处,其中民办养老机构64处,占比51.2%,为我市机构养老服务提供的中坚力量,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市民政局充分考虑民办养老机构在运营管理、市场化运作等方面面临的困难,不断加强要素保障,统筹利用国家、省、市各级资金持续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力度,一是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彩公益金55%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二是根据国家、省级资金使用要求,出台关于做好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和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的通知、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等,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改造提升、运营等项目进行奖补。三是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实行免审即享,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临民函〔2024〕7号通知,上半年共为10.4万人发放6674万元,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补助标准及申报流程。 下一步,将根据上级部署要求,联合市财政局制定养老补助政策,统筹使用各级养老资金,重点支持养老机构运营、护理型养老机构贷款贴息、孝善食堂、适老化改造、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认知床位建设、人才培养、连锁化运营等方面。同时优化补助方向,持续提升补助实效,从重点补建设“补床头”转变为重点补运营“补人头”“补服务”,将对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特困人员供养设施一次性建设补助等项目转变为对新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进行建设贷款贴息、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补贴、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进行支持、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集中照护补助以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等,服务的指向性、实效性都将更为明显,以此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二、关于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建议 国务院印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经对接行政审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机构法人性质,选择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目前全市64处民办养老机构中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49处。近年来,为推动转型升级,我市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强化要素保障,加强改革创新,在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上取得良好成效。一是颁布实施《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出台《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沂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等综合性文件,为机构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规和政策保障。二是规划引领、土地保障双管齐下,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将各类养老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实行与公办相同的土地政策。三是不断加强资金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养老服务专账资金,用于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护理型床位建设、机构运营等补助。四是持续健全优惠保障措施,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省率先将范围扩大到孝善食堂、家庭养老床位等,降低了养老设施运行风险,今年以来已受理案例19起。 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市级养老服务政策体系,着力探索优化管理路径、提升服务效能,全力做好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工作,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推动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关于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融资力度的建议 为做好养老领域金融工作,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全面提升行业吸引力,2020年7月16日,市民政局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临沂审计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共同推进设立“养老保障贷”,采用“床位收费权质押+保证金担保+实际控制人、核心家庭成员或主要股东担保”方式,降级担保门槛。同时充分考虑养老机构经营特点,授信额度内,依据养老服务合同分批次放款,每次放款金额不超过养老机构新增签订合同年收费总金额的70%,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并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10%—30%的利率优惠。2024年,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优化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民〔2024〕13号),设立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额,按不高于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下一步,将根据上级部署要求,一是联合市财政局制定养老补助政策,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金融支持,完善护理型养老机构贷款贴息等制度。二是开展“养老保障贷”等金融支持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定期更新业务办理人员名单,调度贷款情况,推动政策见效。 特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及其他代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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