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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xzspj/2019-0000037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目录 | 批准服务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9/11/14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排污许可证延续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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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子项名称:排污许可证延续 三、适用范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四、受理机构: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决定机构: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办理条件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七、申请材料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原件1份,纸质);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原件1份,纸质); (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纸质)。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1、在线申请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并通过平台印制书面申请材料。 2、接收 窗口接收: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3425窗口。 (二)受理 1.审核: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同时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2.补正材料:受理人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改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同时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四)审查 受理后,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行政审批服务局可以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并写出勘察意见;核发人员通过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五)决定 主管领导通过对延续申请材料审核,签署延续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核发部门作出延续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属于办理条件第一项情形的,核发人员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许可决定需在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lyzwfw.sd.gov.cn/lys/public/index)公开。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发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六)排污许可证发放 行政审批服务局人员通知申请人到行政审批服务局三楼投资规划综合受理窗领取排污许可证。 九、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属于办理条件第一项情形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属于办理条件规定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十、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结果送达: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及时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或告知建设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将审批结果(文书)送达,并在15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十二、咨询服务 窗口咨询: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规划综合受理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电话咨询:0539—8770818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考核科 2.电话投诉:0539-8770722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规划综合受理窗口,乘坐公交车K11路、K31路、K80路、K81路、K85路、K87路,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站”。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十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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