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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xzspj/2019-0000035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日期 2019/11/1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排污许可证变更审批服务指南
排污许可证变更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子项名称:排污许可证变更

三、适用范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四、受理机构: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决定机构: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办理条件: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1、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2、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3、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4、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5、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6、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7、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办理条件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七、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原件1份,纸质);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

3、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

4、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纸质)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1、在线申请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通过平台印制书面申请材料。

2、接收

窗口接收: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三楼投资规划综合受理窗口。

(二)受理

1.审核: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变更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同时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2.补正材料:受理人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改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同时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查

受理后,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行政审批服务局可以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并写出勘察意见;核发人员通过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四)决定

主管领导通过对变更申请材料审核,签署变更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核发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属于办理条件第一项情形的,核发人员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许可决定需在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lyzwfw.sd.gov.cn/lys/public/index)公开。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发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五)排污许可证发放

行政审批服务局人员通知申请人到行政审批服务局三楼投资规划综合受理窗口。

九、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属于办理条件第一项情形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属于办理条件规定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1.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2.咨询方式:

3.窗口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规划综合受理窗口。

4.电话咨询:0539-8770818

5.监督投诉渠道

6.窗口投诉: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督考核科

7.电话投诉:0539-8770722

8.电子邮箱投诉:xzspfwjjdkhk@ly.shandong.cn

十三、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规划综合受理窗口,乘坐公交车K11路、K31路、K80路、K81路、K85路、K87路,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站”。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受理后可通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官网(http://zwfw.linyi.gov.cn)查询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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