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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xzspj/2019-0000036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日期 2019/11/1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排污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排污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子项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

三、适用范围: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四、受理机构: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决定机构: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办理条件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1、不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不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5、申请的排放浓度限值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申请的排放量限值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6、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7、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1份原件),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自行监测方案(1份原件);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1份原件);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1份原件);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复印件);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1份原件);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1份原件);

8、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1份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二)申请

1、在线申请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通过平台印制书面申请材料。

2、接收

窗口接收: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三楼投资规划综合受理窗。

(三)受理

1.审核: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同时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2.补正材料:受理人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改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同时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通知和领取的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四)审查

受理后,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行政审批服务局可以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并写出勘察意见;核发人员通过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五)决定

科室负责人通过对申请材料审核,签署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核发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核发人员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lyzwfw.sd.gov.cn/lys/public/index)公开。

核发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核发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六)排污许可证发放

行政审批服务局人员通知申请人到行政审批服务局三楼投资规划综合受理窗领取排污许可证。

九、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6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十、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办理方式: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只需在办结后到窗口领取结果文书

十二、咨询服务

窗口咨询: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规划综合受理窗。

电话咨询:0539—8770818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考核科

2.电话投诉:0539-8770722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规划综合受理窗,乘坐公交车K11路、K31路、K80路、K81路、K85路、K87路,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站”。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十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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