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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xzspj/2019-000002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开目录 | 批准服务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9/11/14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废)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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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子项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废) 三、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验收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和办理。 四、受理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决定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办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原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临沂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目前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七、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函纸质版原件及电子版各1份; (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电子版1份。 八、办理流程 (一)受理 建设单位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初步核验,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属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日期不计入审批时间);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3.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二)现场踏堪 实地现场勘察,对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出具验收意见。 (三)审查 对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验收意见进行审查。 (四)决定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作出决定前需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日期不计入审批时间)。 (五)信息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在政府网站(http://zwfw.linyi.gov.cn)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查、审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国家规定需要保密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相关政府信息除外。 九、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公示、听证、建设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及时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或告知建设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审批结果(文书)送达,并在15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十二、咨询方式 (一)窗口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770818 (三)电子邮件咨询:lyspjhb@163.com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督考核科 (二)电话投诉:0539-8770722 (三)电子邮件投诉:xzspfwjjdkhk@ly.shandong.cn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一)办理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乘坐公交车K11路、K31路、K80路、K81路、K85路、K87路,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站。 (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或调休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令时上午8:30- 12:0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后,可通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官网(http://zwfw.linyi.gov.cn)查询审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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