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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xzspj/2019-0000025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日期 2019/11/1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服务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二、子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

三、适用范围。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

四、受理机构。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决定机构。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办理条件。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七、申请材料。

1、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自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纸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①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②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③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纸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①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②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③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3)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纸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①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②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③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4)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纸质)。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②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③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④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⑥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⑦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⑧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⑨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⑩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5)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①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②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③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6)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①废物分析方案/制度;②安保措施;③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④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⑤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⑥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⑦人员培训制度;⑧环境监测制度;⑨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⑩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②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③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联系电话:0539-8770822。

(二)受理

1、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2、经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组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四)决定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准予决定的,发布给予颁发许可证的公告,不准予决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九、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结果送达。窗口领取或邮政寄递结果文书。

十二、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咨询:0539—8770818。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现场投诉: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监督考核科。

电话投诉:0539—8770722。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乘坐公交车K11路、K31路、K80路、K81路、K85路、K87路,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站”。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窗口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咨询:0539—87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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