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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xzspj/2019-0000033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日期 2019/11/1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延续(Ⅳ类、Ⅴ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审批服务指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延续(Ⅳ类、Ⅴ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

二、子项名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延续(Ⅳ类、Ⅴ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三、适用范围: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受理机构: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决定机构: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办理条件

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Ⅱ类、Ⅲ类射线装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2、已许可的场所、活动种类、活动范围等级未增加。

七、申请材料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临沂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2、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的申请报告。(纸质原件1份,红头文件)

3、上一年度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附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报告、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纸质复印件1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纸质原件1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纸质复印件1份)

6、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纸质原件1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八、办理流程

1、收件(申请人把申请资料送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

2、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4、视情况现场勘查

5、发证(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到窗口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核发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九、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十二、咨询服务

窗口咨询: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规划综合受理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电话咨询:0539—8770818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考核科

2.电话投诉:0539-8770722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规划综合受理窗口,乘坐公交车K11路、K31路、K80路、K81路、K85路、K87路,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站”。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十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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