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正文
索引号 1585729837/xzspj/2019-0000032 发布机构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开目录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日期 2019/11/1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变更(Ⅳ类、Ⅴ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审批服务指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变更(Ⅳ类、Ⅴ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Ⅲ 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注销

二、子项名称: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Ⅴ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Ⅲ 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

三、适用范围: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四、受理机构: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决定机构: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办理条件:

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Ⅱ类、Ⅲ类射线装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七、申请材料

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

2.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纸质)

4.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提供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变更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

5.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

6.《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八、办理流程

1、收件(申请人把申请资料送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

2、受理 (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4、视情况现场勘查

5、发证(在承诺期限日,申请人可以凭《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到窗口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九、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十二、咨询服务

窗口咨询: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规划综合受理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电话咨询:0539—8770818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市行政审批局监督考核科

2.电话投诉:0539-8770722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点: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投资规划综合受理窗口,乘坐公交车K11路、K31路、K80路、K81路、K85路、K87路,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站”。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十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