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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2-0000168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媒体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11/02 |
文号 | 临政办字〔2022〕137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媒体解读:我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
媒体解读:我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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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努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工作。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增加供应,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 《意见》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占比不低于70%。 此外,《意见》还要求合理确定租金。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可通过存量闲置土地建设、存量房屋改造、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等多种方式增加供应。同时,政府通过强化和落实土地供应、资金保障、金融支持、税费优惠、价格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大力支持。 政策解读: 1.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是什么? 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内部员工居住问题;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才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 2.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主体有哪些?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3.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是怎样的?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占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4.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是多少?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合理确定,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租金标准由建设或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报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具体租金标准由建设或运营单位确定,报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5.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如何认定? 市、区两级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和认定机制。申请单位向所在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市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区领导小组出具项目认定书。《临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已作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附件一并印发,具体认定按照该文件执行。 6.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运营管理?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格查处违规出租、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优化提升服务。 7.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有哪些支持政策? 土地政策方面 一是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二是可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不补缴土地价款,保留原划拨方式。三是可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四是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五是利用新供应土地建设,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资金保障方面 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确保合规、高效使用补助资金。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足额保障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 金融支持方面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核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税费优惠方面 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价格政策方面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有关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落实相关价格政策。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8.市区和各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什么不同? 市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沂河新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港经济开发区以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统筹实物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结合资源禀赋和需求,合理用好相关土地支持政策,盘活存量资源,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各县以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服务人员为重点,以租赁补贴为主,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利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中土地支持政策的(通过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除外),应逐级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享受相关土地支持政策。 9.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有什么区别? 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同为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性质不同,公租房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承担保障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属于普惠型公共服务,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二是保障对象不同,公租房主要针对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有收入门槛等条件限制;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存在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门槛,帮助他们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三是实施主体和方式不同,公租房是由政府提供实物房源和货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沂蒙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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