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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38332361/zfw/2024-0000052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发布日期 2024/02/06
文号 临建发〔2024〕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建发〔2024〕3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临沂市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5日

临沂市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

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工作,确保分配公平、公正,根据《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9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组织建设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工作。

第三条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工作,具体制定分配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分类确定分配名单并进行公示;市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各类高层次人才资格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沂河新区和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区”)范围内自有住房登记信息(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选房,并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市人才工作集团负责按照确定的选房结果办理房屋交付及后续运营管理。

第四条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遵循“高端优先、定期受理、全程网办、逐步解决”的原则,对符合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才,按照高层次人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依次选房,选完为止。同一人才层次,采用摇号排序,按序选房。

第二章 分配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五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为依据,住所所在地与主要经营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经营地为依据;事业单位以事业法人单位登记地为依据)就业的下列人才:

1.在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生(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归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2.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

3.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人才主管部门确定的高层次人才标准执行)。

(二)申请人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五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产),申请时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且未享受相关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

第六条每个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赁1套人才公寓房源。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方作为申请人租赁人才公寓。

第三章配租流程

第七条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配租,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发布公告。根据可分配房源情况,通过临沂人才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房源分配公告。

2.单位注册。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临沂市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系统申请注册单位账号,上传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实际办公地址等材料。未进行单位注册的,本单位人才无法提起人才公寓申请。

3.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临沂市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签署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诚信申报承诺和同意查询书,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资格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进入公示程序;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驳回补充相关材料。

5.名单公示。根据人才资格审核情况,分类确定分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摇号选房程序。

6.实施分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公开选房,选房顺序按照人才层次依次从高层次人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选房,选完为止。同一人才层次,采用摇号排序,按序选房。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选房排序挑选房源并现场签字确认。选房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7.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在选房结束后7日内,与市人才工作集团签订人才公寓租赁服务合同,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房屋承租权。

第八条申请人才公寓时应上传或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单身承诺)等关系证明;

2.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归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根据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可分配房源情况,适时组织分配。

第十条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租赁市级人才公寓的,可一事一议,随来随租。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租赁型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以3年为一个租期,最长不超过两个租期。租赁服务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1个月前向市人才工作集团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准予续租,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二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最低缴费周期为12个月,申请退租的,退租当月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予以退还。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采暖、有线电视、宽带、物业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提前退租的,自退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赁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半年对已入住市级人才公寓的人员情况进行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人才公寓租赁。

第十四条 租赁型人才公寓不得转租、出借或改变用途,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应终止租赁服务合同,收回人才公寓。在五区范围购买、受赠、继承住房的,在交房或取得该房产后1年内应退出租赁的市级人才公寓。

第十五条租赁型人才公寓实行诚信申报,用人单位和申请人须如实提报申请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骗租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3年内取消相关单位及人员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资格,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做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区(开发区)建设筹集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分配管理规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可通过临沂市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系统申请、审核、配租。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5日。

新闻发布:临沂市市级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及分配有关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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