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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gaj/2019-0000080 发布机构 临沂市公安局
公开目录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发布日期 2019/12/1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临沂这些恶势力犯罪分子被判刑
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临沂这些恶势力犯罪分子被判刑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市公安机关勇于担当,敢于亮剑,主动出击,剑指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有力推动了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12月13日,全市法院9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共计52名被告人进行了集中宣判现发布其中5起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刘、皮玲等12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案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刘为索要高利贷、与被告人孙清继续合伙经营檀都小区物业公司,伙同皮玲纠集被告人高尊、朱启、李、李涛、王、江礼等人,从事暴力讨债活动,并在物业经营中无视业主诉求,进行暴力打压,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刘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郯城县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并罚,判处刘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三十八万元。撤销前罪受贿罪缓刑部分,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并罚,判处皮玲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罚,判处孙清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并罚,判处王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与以前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并罚,判处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并罚,判处高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并罚,判处李涛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江礼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朱启有期徒刑二年。以窝藏罪分别判处季永、朱民有期徒刑十个月,朱粉有期徒刑九个月。所查封、扣押的被告人的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赌资5649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王柏、吴林、谢飞、谢平、司巍、陈磊、张、尤、刘9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诈骗、非法经营案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柏成立临沂柏荣商贸有限公司,先后在临沭县瑜景公寓202室、临沭县振兴街452号苏尚尔家居店内设立办公室,并纠集被告人吴林、谢飞、谢平、司巍、陈磊、张、尤、刘等人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形成以王柏为首要分子,吴林、谢飞、谢平、司巍、陈磊、张、尤、刘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在临沭县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并罚,判处王柏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并罚,判处司巍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并罚, 判处谢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谢飞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并罚, 判处吴林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刘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并罚,判处陈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并罚,判处张、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王柏退赔被害人财物以及经济损失30余万元。责令被告人司巍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4000元。

  三、被告人王、段东、薛、赵朋、张明、禹圆、王保、刘、秦9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2014年9月5日,被告人王在沂蒙商城沿街成立“蒙商商务信息咨询中心”。咨询中心成立后不久,被告人王以公司为依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以获取高额利益,为获取高额利润,多次纠集被告人段东、薛、赵朋、张明、禹圆、刘、王保等人,采取殴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纠缠、言语威胁、跟随等方式多次在沂蒙商城蒙商商务信息咨询中心、蒙阴县蒙阴街道、旧寨乡、桃曲镇等地肆意向借款人、担保人及亲属催收,形成了以王为首要分子,段东、薛为相对固定成员,赵朋、张明、禹圆、王保、刘参与的高息放贷、暴力催收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1起、非法拘禁犯罪3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给一定区域的百姓造成恐慌,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工作秩序。

  蒙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并罚,判处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撤销前罪寻衅滋事罪缓刑部分,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并罚,判处段东有期徒刑七年。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并罚,分别判处薛有期徒刑五年、赵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撤销前罪寻衅滋事罪缓刑部分,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并罚,判处张明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前罪寻衅滋事罪缓刑部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禹圆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保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前罪寻衅滋事罪缓刑部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扣押于蒙阴县公安局的相关物品,由蒙阴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四、被告人公龙、宋新、杨春、闫刚、刘杰、张、王宝、徐森、张、孙飞、胡亮、杨美等12人寻衅滋事案

  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公龙为索要债务多次对债务人及其家人实施辱骂、恐吓等行为,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制止。为了谋取更大利益,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公龙登记成立蒙阴县债无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龙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宝为法律顾问,被告人闫刚、杨春、宋新、刘杰、徐森等为催收人员。该公司以签署债务催收委托协议方式为债权人催收债务并从中提成获利,公司成员有组织地携带摄像机、着统一的服装等以债无忧公司的名义在蒙阴街道、岱崮镇、高都镇、联城镇等地,采用殴打、辱骂、言语威胁及聚众造势、喊喇叭、挂条幅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类礼、赵提、樊广等10余人催收债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17起,致使多名被害人及家人产生心理恐惧、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公龙为首要分子,宋新、杨春、闫刚、刘杰、张、王宝、徐森、张、孙飞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蒙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公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宋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闫刚有期徒刑三年;杨春、刘杰、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王宝、徐森有期徒刑二年;张、孙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胡亮、杨美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被告人张、张平敲诈勒索案

  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和朱勇(另案处理)纠集张平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在临沂市兰山区、郯城县、兰陵县、平邑县等区县交叉结伙作案,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被害人轻微违约之机,采取强行或者私自拖扣车辆的方式,索要高额违约金和拖车费,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作案15起,非法所得18.9万余元;被告人张平作案4起,非法所得2.8万余元。

  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张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张退赔被害人刘珍、高贺等人经济损失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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