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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gaj/2020-0000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欺行霸市17载!葛某峰等22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公开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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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费县人民法院对葛某峰等2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葛某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对被告人王某杰、葛某鑫、贺某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五年、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三年、三年。对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27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被告人葛某峰因伙同他人作案4起随意殴打4人被沂南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葛某峰承包经营沂南县苏村蔬菜批发市场,2003年,购买苏村镇北于蔬菜市场。2002年,葛某峰指使郭某宁在苏村蔬菜批发市场门口及南边公路上拦截、辱骂、殴打卖菜群众22人,强迫菜农到苏村蔬菜市场交易,2003年9月葛某峰因窝藏罪犯,伙同其妻弟被告人杜某武随意殴打殴打他人作案5起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4月,葛某峰注册成立沂南县鲁中蔬菜有限公司。为攫取非法利益逐步网罗了其兄葛某田(已去世)、杜某武等人,对不到其蔬菜市场交易的当地菜农实施拦截、辱骂等暴力或“软暴力”行为,强迫周边菜农到该市场进行交易,迫使孙某成、刘某山等人于2009年4月将该市场低价出售给葛某峰,逐步形成了以葛某峰为首,人员较多,组织结构较稳定,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葛某峰指挥授意下,实施强迫交易行为19起,实施寻衅滋事26起,利用组织威力向当地生姜经营户强行索要“管理费”20余万元;为扩大组织势力成立多个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4.6亿余元;以高息作为引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7亿余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葛某鑫安排被告人贺某俊等人两次对其公司的相关会计凭证、账簿进行修改,并将部分会计凭证撕下隐匿、部分撕下故意销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沂南县苏村镇及周边的蔬菜经营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葛某峰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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