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项目内容 |
办事名称 |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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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
办理机构 |
临沂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管理办公室小额贷款担保管理科 |
办理地点 |
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厅一楼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窗口 |
咨询电话 |
0539-8600612 0539-8312441 |
提交申请时间 |
周一至周五 夏秋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春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
办理对象 |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
办理期限 |
即时受理,21个工作日办结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发放证件或证明 |
无 |
法律效力 |
不属于扶持对象范围的,不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权利和义务 |
一、申请企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条件企业享有提出申请的权利 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企业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企业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如实提供担保人、抵押材料的义务,并须对担保人和抵押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配合审批机关开展现场考察工作的义务 |
申请条件 |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认定标准是: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符合条件人员)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符合《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按规定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创业证》。 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
申请文书 |
无 |
申请所需材料 |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等有关证明(毕业证、残疾证、复退证等); 5.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 6.企业与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劳动合同鉴定表); 7.养老保险缴费单据及缴费台帐; 8.上年度末的财务报表及近两个月的财务报表; 9.贷款卡; 10.需要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1.市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科收到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小企业条件进行审核。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人社部门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转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转来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通过的,在《认定证明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并转至市人社部门。《认定证明表》一式三份,由负责认定的市人社部门、市财政局和小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表》有效期最长二年。 3.小企业持《认定证明表》向市人社部门担保机构申请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其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为两年,反担保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土地、房产抵押为主。 4.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按照国家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200万元额度内,由中央财政承担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超出200万元额度的部分由省财政按照基准利率的50%贴息。 |
办事依据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鲁政发〔2015〕21号) 2.《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临政办字〔2014〕38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83号) 4.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人民银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临财金[2013]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