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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mzj/2020-0000070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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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民政局2020年4月9日印发了《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对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推进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统筹发展,规范低保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就《办法》有关内容做以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及意义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低保工作规范管理,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实施低保制度需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挥保基本作用。 (二)低保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相衔接,提高综合效能。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高效。 (五)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六)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三、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 《办法》明确规定: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支出、家庭财产。 在新《办法》中,我们聚焦特殊群体,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了低保救助。 收入型贫困家庭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但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二)连续3年(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四)服现役的义务兵。 五、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六、家庭财产包含的内容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平台帐户余额、债权、股份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 (三)房屋、地产; (四)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五)出让特许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收入; (六)其他财产。 七、关于低保申请 审核审批低保待遇按居民申请,镇、街道受理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可将低保审批权委托下放到镇、街实施。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授权书、填报申请人家庭及赡(抚、扶)养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表等材料,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同时,为更好发挥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新《办法》扩大了单人保范围,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一)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即时帮扶人口中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不计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和供养人的赡养费。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人,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因病(伤)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可单人入保: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 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4.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同时满足按户入保和单人入保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可按户入保。 八、支出型贫困家庭刚性支出的扣减方法 (一)因病个人负担费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予以扣减; (二)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年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3000元的按照3000元扣减; (三)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扣减。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标准的,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扣减。 九、低保补助水平的计算方法 低保补助水平原则上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补助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每月50元。支出型贫困低保家庭和单人保的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 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补助,严禁实行平均发放。 十、低保金的发放 纳入或者退出低保的,自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或者停发低保金。低保补助金实行县(区)统筹,按月社会化发放,其中农村低保金应当通过财政惠农“一本通”系统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低保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下月起停发低保金。 对家庭成员行动不便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低保家庭,由低保家庭户主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帮助其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方式发放,并且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未经低保对象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为保管低保家庭成员的存折、银行卡。 十一、关于低保的日常管理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没有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可以减发或者暂时停发其低保补助金,减发和停发的低保补助金不予补发。 鼓励低保对象实现劳动自立。低保或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参加劳动就业、外出务工等增加的必需支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城乡低保标准的30%扣减,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申请地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可以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在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
附件【临沂市民政局关于《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附件【临沂市民政局关于《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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