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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31551610/sbj/2019-0000172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政策制度 发布日期 2018/07/1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社会保险基金投诉举报
社会保险基金投诉举报

 

办事名称

社会保险基金投诉举报

代码


076

适用范围

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办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办理地点

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33号市人社局5楼

投诉电话

0539-8128186

提交申请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调休方案执行)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秋冬季) 

               下午14:00~17:30(春夏季)

办理对象

投诉(举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发放证件或证明

法律效力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对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权利和义务

投诉举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提出投诉举报的权利;2.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权利。

投诉举报人依法履行的义务:1.如实提供投诉举报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配合社保基金监督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举报条件(申请条件)

1、有明确被举报主体;

2、举报的内容符合举报范围。

对于以下举报,不予受理:

1、无实质性内容,或内容不具体,无法核实的;

2、纯属个人问题,与政府职责无关的;

3、已进入仲裁、司法程序的;

4、已定性且实行信访终结处理的。

对编造事实、恶意举报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文书

所需材料

视具体举报投诉事项

举报范围

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2.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弄虚作假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5.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将非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2.采用串换项目等方式,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3.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发生的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4.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不合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5.分解收费、多计多收医药费用,伪造病历、处方,挂床住院虚计费用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6.采用刷卡退付现金等手段,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7.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

1.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违规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2.未严格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3.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为未取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险资金结算服务的;

5.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7.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工伤的;

3.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办理程序

1、审核接收。投诉 (举报)的内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按规定接收材料;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指引投诉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举报)。2、审查受理。依法审查投诉(举报)材料及相关情况,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匿名举报除外);3、调查核实。符合举报条件并属于管辖范围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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