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的理解《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市自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全面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40万人,其中181万人按月领取待遇,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针对还存在的保障水平低、待遇确定和政策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国家、省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实施意见》,补齐民生短板,全面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一是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根据省里的规定和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对老年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主要是考虑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部分年龄较大的老年居民没有缴费或缴费年限不长,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或金额较低,保障这部分人基本生活作用还不够强。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省里部署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和市政府确定。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三是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1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四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执行省里统一设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每5年调整1次。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五是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3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六是完善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机制。按照国家要求规定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对未开展委托投资、留存在地方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按规定存银行、买国债,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三、保障措施
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前重要改革任务,作为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建立协调机制,逐项分解落实,压实工作任务;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强化政策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