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项目内容 |
办事名称 |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
代码 |
079 |
适用范围 |
市直企业离退休人员 |
办理机构 |
市社保处离退休人员职工社会化服务科 |
办理地点 |
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西侧北区 |
咨询电话 |
0539,8600721,8108451 |
提交申请时间 |
每个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
办理对象 |
市直企业死亡离退休人员 |
办理期限 |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要在7日内通过原单位或直接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按时报减情况下,社保经办机构于死亡次月下旬汇总拨付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发放证件或证明 |
无 |
法律效力 |
不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离退休的人员,不进行业务受理和拨付待遇 |
权利和义务 |
(一) 权利:1、提出业务申请的权利;2、了解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的权利; (二) 义务:1、如实提供申请业务材料的义务。2、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
申请条件 |
死亡人员必须是经人社部门批准离(退)休并在社保部门按月正常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
申请文书 |
无 |
申请所需材料 |
无(内部共享使用其他业务已提供的材料或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
办理程序 |
向社保机构报告减员后,提出一次性待遇申领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待遇审核核定,并于次月拨付到死亡人员原领取养老金以账户。 |
办事依据 |
1、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2、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