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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431551610/sbj/2021-0000300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2021年临沂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解读 |
2021年临沂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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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就业优先政策继续强化、聚力增效部署,做好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文件,我市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扩大保障范围等政策,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用人单位减负稳岗扩就业,兜牢民生底线。 一、制定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 (二)《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 二、稳岗返还主要内容说明 (一)政策概念 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是指对依法参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返还补贴。 (二)实施意义 1、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能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是稳定企业岗位、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重要手段。 2、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是享受稳岗返还的前提条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稳岗返还补贴的主要用途之一,有利于激励用人单位主动参保,推动各类企业依法履行全员足额缴费义务。 (三)稳岗返还政策申领条件、返还标准、返还主体和实施条件 1.申领条件。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 2.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果执行。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3.扩大返还受益面。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纳入稳岗返还范围,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果执行。 4.实施条件。为保障基金运行安全,保障失业保险金发放,实施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四)稳岗返还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五)稳岗返还申领方式 1、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登录“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http://60.213.43.44/)点击“失业稳岗补贴”模块,按要求填写和上传《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也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现场提报。经当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全市统一公示,稳岗补贴资金将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到位。参保单位应提供本单位名下在用的有效公对帐户信息。 2、稳岗返还工作除正常受理外,自10月起对符合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主动对接,通过上年度稳岗返还网报系统或税务、金融等部门获取企业对公帐户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将稳岗返还资金精准发放到企业帐户。经办机构将采取推送服务短信、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企业资金用途及承诺事项,如有异议可将资金退回。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说明 (一)政策内容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限最长为6个月;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按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期限最长3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和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期限按照2020年相关规定执行:参保缴费不足1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满1年不足5年的,标准为400元;满5年的,标准为600元。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2020年至2021年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期间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跨年度重复申领。 (二)保障范围的变化 2021年8月1日之前申领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人员保障范围与2020年执行范围一致。2021年8月1日(含)之后保障范围调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在2021年。 (三)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8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1号 )执行。 四、政策受理期限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 12月 31日 。 五、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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