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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648516507/ybj/2021-000009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7号关于执行山东省首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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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医保发〔2021〕15号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7号关于执行山东省首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执行山东省首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机构要按照“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报量系统”确定的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及时与中选企业通过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2021年3月25日,中选产品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全市各相关医疗机构2021年3月30日起执行首批5类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二、市医保局指导各相关医疗机构书面委托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联合体统一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协议。协议每年一签,协议期内,医疗机构须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需求自主选择采购中选产品或其他价格适宜的医用耗材。 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9号)要求,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协议后,由医疗机构向医保部门申报,医保基金按照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到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清货款。
2021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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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医保发〔2021〕15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7号关于执行山东省首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的通知.doc】 附件【临医保发〔2021〕15号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7号关于执行山东省首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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