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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648516507/ybj/2021-000010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医疗服务政府定价价格(成本)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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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医保发〔2021〕35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服务政府定价价格监测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鲁医保发〔2020〕62号)等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临沂市医疗服务政府定价价格(成本)监测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临沂市医疗服务政府定价 价格(成本)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服务政府定价价格监测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鲁医保发〔202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服务定价项目价格(成本)实施监测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政府定价价格(成本)监测,是指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过程中在调查、审核、测算医疗机构成本基础上监测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价格监测机构承担医疗服务政府定价价格的信息采集、数据分析、专项调查、信息发布等价格监测工作,通过对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或定期收集等方式,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及时获取调价启动条件数据,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复杂的价格监测可以聘请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参与监测。 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政府定价成本,是指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三条 医疗服务政府定价成本监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财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医疗服务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医疗服务的正常支出,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费用不论其货币资金是否已经支付,均应作本期费用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费用,即使货币资金已经支付,均不作为本期费用处理。 第四条 监测审核医疗服务政府定价成本,应当以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核)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无误的账簿和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合理归集核算。 第五条 医疗服务支出,指医疗服务机构在开展该医疗服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合理损失,包括医疗业务成本和管理费用。 医疗业务成本,指医疗服务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业务科室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管理费用,指医疗服务机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服务机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疗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第六条 监测审核医疗服务政府定价成本,应当将医疗服务机构当期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各项目成本。 医疗业务成本按照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指该项目直接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间接成本包括医疗风险基金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按照一定的方法分摊计入项目成本,分摊参数可采用收入比、工作量等。 管理费用按照一定的方法分摊到项目成本中,分摊方法可采用收入比例、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第七条 医疗服务机构职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与非事业编制人员。职工人数根据有权部门批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报表、劳动合同等核定。 第八条 职工薪酬为医疗服务机构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福利费、工会经费等。 事业编制人员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核。 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按合同规定审核。 绩效工资按有权部门的规定或批复审核。 第九条 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据实核算;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2.5%据实核算;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水平确定。 第十条 卫生材料费,指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所耗用的材料,包括专用耗材与共用耗材。专用耗材包括单独收费耗材与不单独收费耗材。单独收费耗材不计入医疗业务成本。 医疗服务项目专用耗材指监测项目单独使用的耗材,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多项目共同使用的耗材归集为共用耗材,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成本。 手术项目共用耗材按照该项目收入占手术室手术收入比例进行分摊计入成本。单独收费和不单独收费耗材根据全年耗材领用额和耗材收入计算。 项目共用耗材分摊额=手术室不单独收费耗材额×该项目收入÷手术室手术收入 手术室不单独收费耗材额=手术室全年耗材领用额-手术室全年单独收费耗材领用额 单独收费耗材按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医疗风险基金,指医疗服务机构从医疗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疗服务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医疗风险基金计提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3‰,具体比例按有关规定审核。 第十二条 医疗服务机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交通设备。 固定资产按照使用状态分为在用的固定资产和闲置的固定资产。在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在账状态分为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已经投入使用未入账的固定资产和正在使用但已经超过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分别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即账面价值)和《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核算,残值为零。 第十四条 已经投入使用未入账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在使用但已经超过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财政专项拨款、科研项目资金或其他组织无偿赠予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与医疗服务项目无关的、出租、转让或闲置的固定资产应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核减。 由于折旧方法等原因计算的折旧对成本影响较大的,应当专门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疗服务机构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疗服务机构购入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医疗服务机构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差额为负数的(即拨款额大于支出额的),本项目计为零。 第十七条 医疗服务机构病房整体装修发生的装修费用按5年摊销计入定价成本。 医疗服务机构专用设备发生的维修费用归于使用该设备的医疗服务项目的直接成本。其他维修费用按财务制度规定核算。 第十八条 医疗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发生的银行贷款产生的财务费用依照规定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医疗服务机构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投资收益冲减定价成本,投资亏损不计入成本。 第二十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属于医疗服务机构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主体及其经济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允许列入定价成本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没有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公允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其他业务与医疗服务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值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员数量或工资比例、资产占用时间或面积比例及其他方法合理确定;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3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2日。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临沂市医疗服务政府定价价格(成本)监测办法(试行)》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临沂市医疗服务政府定价价格(成本)监测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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