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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648516507/ybj/2023-0000131 发布机构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目录 政策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6/10
文号 临医保发〔2023〕19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印发《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医保发〔202319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各定点医护机构: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2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修订的《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610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2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临沂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覆盖范围,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长护保险。

第三条  医保部门负责制定具体配套政策、确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和协议定点医护机构(以下简称医护机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长护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长护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和福彩公益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划入长护保险资金财政专户。民政部门负责长护保险与养老服务的衔接工作,加强对提供长期护理养老机构的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承办机构经医保部门委托负责长护保险政策宣传、受理失能申请、组织失能评估、对医护机构护理服务行为的监督、待遇支付等工作。医护机构负责长护保险服务工作,对医护人员进行医护技能培训指导。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拨付

第四条  长护保险资金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等渠道按年度筹集。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每人每年55元划拨,同级财政补助(含福彩公益金)每人每年15元,个人承担30元(由医保经办机构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部分、财政补助部分于每年6月底前由同级财政部门、医保部门按照当年参保职工人数预算一次性划拨至同级财政部门医疗保障财政专户,个人承担部分由医保部门及时划拨至同级财政部门医疗保障财政专户,上述长护险筹集资金须及时上缴至市级财政部门长护险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医保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和长护险资金使用情况,原则上按季度拨付资金,次年对长护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第三章  护理保险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根据参保职工长期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保险形式。

(一)医疗专护。指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医疗专护病房,为符合医疗专护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指定点护理机构,为符合机构护理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在院照护服务。

(三)居家护理。指定点医护机构定期指派医护人员,为符合居家护理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定期提供长期照护服务,或购买参保职工近亲属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第四章  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第六条  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在定点医护机构接受医疗专护、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发生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我市长护保险医疗护理服务、生活照护服务项目范围的费用,按规定标准纳入长护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医护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参照医保部门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生活照护服务项目由医护机构自行定价,并进行上墙公示。

第七条  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不能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等应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享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待遇期间,可同时享受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但不能再重复享受住院统筹待遇。

第八条  参保职工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应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或第三方支付的相关医护费用,长护险资金不再给予支付。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第九条  参保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护理长护保险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定点医护机构与参保职工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医疗专、机构护理支付比例为90%,剩余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实行居家护理的按定额支付标准支付。医护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提供规定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不得将定额支付结算标准包干到每个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患者或限制患者合理的医疗护理需求。


第五章  评估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  评估程序

(一)个人申请

参保职工申请长护保险待遇需携带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身份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向自愿选定的市内医护机构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附件1)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附件2)。医护机构和服务窗口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二)机构评估

承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医护专家完成评定工作。医护专家团队成员从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承办机构至少安排2名医护专家现场采集信息和录制录像,期间申请人应由家属陪同。信息采集完成,双方签字确认。承办机构组织医护专家对信息采集的案例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失能等级,出具失能等级评定结论书并按月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结论公示与告知

承办机构做出失能等级评定结论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将评定结论通知申请人或家属。

(四)复评

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复评、出具复评结论,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再进行公示。

(五)待遇享受

公示结束,通过评估确定为重度失能(级、级、级)的申请人具有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的资格,自办理建床登记手续之日起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由医护机构指导参保职工或家属选择护理类别和护理项目,制定护理计划,经双方签字确认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承办机构备案。

市内居住的失能人员享受居家护理待遇且选择本人近亲属照护的,需选择一家定点医护机构,负责对其近亲属进行护理培训,协助制定护理计划,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入户上门指导,上门指导人员不少于2人,入户时间不低于45分钟。符合条件在市外异地安置的失能人员,仅限享受居家护理待遇。承办机构为其办理建床登记手续,每月按定额补助标准支付长护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评定标准

(一)参保职工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6个月或预期6个月以上的,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基本稳定的。

(二)按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等级对应重度失能(级、级、级)的。

(三)享受医疗专护待遇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鼻饲管及导尿管等管道,并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

2.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的;

3.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或肢体协调功能重度障碍,需要医疗护理的;

4.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的;

5.因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6.经承办机构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情形。

(四)享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待遇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达到医疗专护申请条件的;

2.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或肢体协调功能中度障碍)、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

3.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

4.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重病;患其他严重慢性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截瘫;

5.经承办机构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的情形。


第六章  医护机构协议管理

第十二条  长护保险实行医护机构协议定点管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及医养结合机构,均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医护机构申请表》(附件3)。医保经办机构参照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定点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纳入长护保险定点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名称、地址、护理服务类型)。违反服务协议的,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医护机构出现符合终止协议或取消定点资格的情形时,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终止协议。

第十三条  医护机构应当取得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相关证照或进行备案;能够按规定与长护保险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实现联网直接结算;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配备合理数量的医护人员,为本机构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申请长护保险业务的不同,医护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医疗专护定点,应符合以下条件:医疗专护床位数不少于10张,每床至少配备0.7名专职医疗护理人员,其中第一执业地点医师至少有3名且至少一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基层医疗机构为中级及以上职称);注册执业护士至少4名,护理员至少3名,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执业注册护士和2名护理员;每增加20张床位, 至少增加5名专职执业医师;还可根据收治对象的疾病需求,由其他专科医师进行定期巡诊,处理有关专科医疗问题。

(二)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可申请成为机构护理定点,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机构护理床位数不少于20张,每床至少配备0.5名专职医疗护理人员,其中第一执业地点医师至少有2名且至少一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注册执业护士至少3名,护理员至少5名,每增加2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执业护士和2名护理员;还可根据收治对象的疾病需求,由其他专科医师进行定期巡诊,处理有关专科医疗问题。

(三)市内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可承担居家护理业务,由所属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自身资源或通过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提供适宜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便利参保职工就近接受护理服务。

第十四条  医护机构应逐步建立包含但不限于医疗、护理、康复、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多种服务模式的专业照护团队,为参保职工提供综合式长期照护服务。

从事长护保险服务的执业医护人员的执业范围应以全科医学专业、护理专业、内科专业、中医专业、中医全科医学专业或康复医学专业为主。承办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将其从业情况纳入考核及诚信管理。医护机构应及时将本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护理员等从业人员信息报送承办机构备案;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承办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医护机构应严格执行长护保险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建立健全照护服务、财务会计、药品等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遵守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相关规定,为护理对象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

第十六条  医护机构应按长护保险经办管理的要求,做好与医疗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按要求配置相关设备,加强信息管理工作,配备使用视频监控系统,自觉接受医保经办机构和承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应按规定对医护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建立考核制度,对医护机构执行长护保险政策规定及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对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结果报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协议续签、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承办机构、医护机构执行长护保险政策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监督,建立费用审核、日常稽核、考核管理、信用等级评审、信息披露等制度,拓宽监督途径,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严肃查处。


第七章  护理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医护机构应为入住机构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建立医护档案,记录诊疗信息,进行合理诊治,向其提供每日医护费用明细清单。使用的政策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否则由医护机构承担。

医护机构应加强入住参保职工管理,根据其康复情况每半年按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表》(附件6)和《长期护理综合失能等级划分表》(附件7标准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送承办机构。参照住院管理模式建立病历,保存相关诊疗、巡诊表等记录。

第二十条  医护机构根据入住本机构享受长护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的病情和实际需求,提供必要的、适度的医疗护理和照护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定时巡诊、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及其他给药途径;

(二)根据护理等级进行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特殊护理,严格规范消毒隔离措施;

(三)处置和护理尿管、胃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指导并实施造瘘护理、吸痰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换药、膀胱冲洗,以及实施口腔护理、会阴冲洗、床上洗发、大小便处理等一般专项护理;

(四)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

(五)指导吸氧机和呼吸机的使用;

(六)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的病人及时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

(七)在护理评估基础上,对病人进行营养指导、心理咨询、康复治疗及卫生宣教,对病人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进行心理干预;

(八)对终末期病人进行临终关怀,通过照护和对症处理,减轻病痛,维护生命尊严;

(九)辅助进食、翻身、洗澡等生活照料内容。

具体服务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附件4)、《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生活照护服务项目》(附件5)范围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护理计划制定

护理计划包括医疗护理服务计划和生活照护服务计划。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或其家属选定服务包项目由医护机构与其双方签字确认。生活照护服务包中前十二项为必需项目,后六项根据护理对象服务需求至少选择三项,并按照护服务包规定的频次制定照护计划。

医护机构制定的护理计划应科学合理,制定后通过信息系统报承办机构备案。照护人员要按照护理计划进行照护。护理计划一旦实施,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承办机构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护理保险待遇终止和变更

(一)享受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待遇的参保职工经医疗护理后自理情况改善,不符合护理保险待遇条件、需转院治疗或死亡的,医护机构应及时办理撤床和结算,并向承办机构申报待遇终止。

(二)参保职工经居家护理后自理情况改善,不符合护理保险待遇条件、需转院治疗或死亡的,医护机构应及时办理撤床和结算,并向承办机构申报待遇终止。

(三)参保职工除由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变更为医疗专护的应重新申请评定外,其余护理形式的变更,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参保职工变更定点医护机构,应向医护机构或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由承办机构按协议规定及时办理。

(五)参保职工劳动关系发生转移,长护保险待遇跟随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发生相应的变更。


第八章  费用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长护保险费用实行定额拨付、超支不补的结算管理办法,由承办机构每月与医护机构按照定额结算标准进行结算。一、二、三级医护机构提供医疗专护的,每床日支付定额标准分别为140元(含生活照护服务项目按照支付定额20元,下同)、170元、200元。接受机构护理每床日支付定额标准为65元。市内居住的失能人员由定点医护机构提供居家护理的,每床日支付定额标准为45元;享受居家护理待遇选择本人近亲属等照护的,每床日支付定额标准为40元,指导定点医护机构支付标准为每月150元。市外异地安置的失能人员每床日支付定额标准为45元。经承办机构同意居家护理由近亲属照护的,承办机构与参保职工依据实际照护天数按月结算。

第二十四条  医护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上传参保职工在床期间所有医护费用明细。对长期在床的参保职工可办理中途结算;参保职工办理撤床手续,医护机构及时办理费用联网结算,并打印费用结算单和明细清单,结算单须由参保职工或家属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建立长护保险每月报告制度。承办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费用结算单、汇总单以及巡查监督情况报送所属医保经办机构。

第二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于每月25对医护机构进行费用审核拨付,要以上月护理计划完成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为费用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承办机构运营成本。在长护保险资金结余的情况下,承办机构承办运营成本按照当年长护保险资金支出比例(长护保险资金实际支出额占总筹资额的比例)进行核算,对资金支出比例低于40%的按总筹资额1%核算运营成本,对40%(含)-70%的按2%,对70%(含)以上按不高于3%核算运行成本。当年长护保险资金结余部分用于冲抵上年度超支4%以上部分或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超支在4%(含)以内的部分,由承办机构自行承担;当年超支在4%以上的部分,则通过下年度调整政策适当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不得将参保职工个人信息用于管理长护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第三十条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上门指导服务的通知》(临医保字〔20229号)、《关于做好全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的通知》(临医保字〔202211号)继续执行,有效期保持与本细则同步。


附件1.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3.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医护机构申请表

4.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

5.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生活照护服务项目

6.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表

7.长期护理综合失能等级划分表




附件1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评估对象基本


身份证号





参保地


失能时间

(月)


是否经过

康复治疗

口是,治疗月数

口否

是否首次

申请


口是 口否

联系电话



保障方式

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口特困供养

口最低生活保障 口其他:

文化程度

口文盲 口小学 中学(含中专) 口大学(含大专)及以上


居住状况

口独居 口与配偶/伴侣居住 口与子女居住 口与父母居住口与兄弟姐妹居住 口与其他亲属居住

口与非亲属关系的人居住 口养老机构 口医院

居住地址



照护者

当需要帮助时(包括患病时),谁能来照料:

口配偶 口子女 口亲友 口保姆 口护工

口医疗人员 口没有任何人 口其他:



与评估对象关系

口配偶 口子女  口其他亲属

口雇佣照护者 口本人 口其他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护理形式

£医疗专护                                     £机构护理

£医护机构上门居家护理          £近亲属居家护理

定点医护

机构名称



承诺事项

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材料均真实有效,且同意将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贵任。

申请人(签字):




附件2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项目

独立(2)

部分独立(1 )

(需要帮助)

依赖( 0)

选项


进食

独立

无须帮助

部分独立

自己能吃,但需辅助

不能独立完成

部分或全部靠

食或鼻饲



穿衣

独立,无须帮助

能独立拿取衣服,穿上并扣好

部分独立

能独立拿取衣服及穿上,需帮助系鞋带

不能独立完成完全不能穿,要靠他人拿衣穿衣

或自己穿上部分



大小便控制


独立

自己能够完全控制


部分独立偶尔失控

不能自控

失控,需帮助处理大小便(如导

尿、灌肠等)




用厕

独立,无须帮助

能独立用厕、便后拭净及整理衣裤(可用手杖、助步器或轮椅,能处理尿壶、便盆)

不能独立完成

需要帮助用厕、做便后处理(清洁、整理衣裤)及处理尿壶、便盆



不能独立完成不能用厕



洗澡

独立,无须帮助

自己能进出浴室(淋浴、盆浴),独立洗澡

部分独立

需帮助洗一部分(背部或腿)

不能独立完成

不能洗澡、或大部分需帮助洗



床椅转移

独立,无须帮助

自己能下床,坐上及离开椅、凳(可用手杖或助步器)


不能独立完成

需帮助上、下床椅


不能独立完成卧床不起


综合

自评失能等级为:



说明

进食、大小便控制、洗澡为a类,穿衣、用厕、床椅转移为b类。

A级:ab类所有项目均独立; B级:a1项或b1-2项依赖;

C级:ab类各1项或b3项依赖;      D级:a2项或a1b2项依赖;

E 级:a 3 项依赖或a 2 b 1 - 2 项依赖或a 1 b 3 项依赖;

F 级:a 3 b 1 - 2 项依赖或a 2 b 3 项依赖;

G 级:a b 类所有项目均依赖。

此表由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代理人自行评估,当等级达到E级、F级、

G 级时方可申请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附件3


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医护机构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所有制形式


经营性质


开业时间


营业场所面积

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医保负责人


医保负责人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银行及帐号


临床科室个数


医技科室个数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医疗机构类别


批准床位


实际开放床位


医疗机构等级


服务对象


主要诊疗科目


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本单位申请成为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和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完整;在签订服务协议前按要求完善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并实现系统对接、联网直接结算;严格执行有关医保政策、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及协议约定,如有违反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定点类别: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印章)

申请日期:              

 


确认护理方式类别: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


(医保经办机构公章)

       负责人: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经办机构、承办机构各一份。


附件4

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


类别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频次

备注

1

生命体征监测

为护理对象进行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方面的监测。

2/


2

血糖监测

对护理对象手指实施采血,用血糖仪测得数值,将结果告知护理对象/家属,做好记录。

1/


3

吸氧指导

指导并协助护理对象佩戴鼻导管或面罩,并对氧流量、氧浓度的选择给予相应指导;指导并协助护理对象佩戴吸氧设备;指导护理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

1/


4

药物管理

根据护理对象的自理能力代为保管药品、分发药品。巡诊医师按需求调整医嘱用药。

2/


5

协助给药

协助护理对象口服药物;协助使用外用药(开塞露、直肠栓剂、阴道给药、皮肤擦剂等)。

2/


6

换药

按护理对象伤口情况,选择适宜的药物和合适的敷料,进行换药。

1/


7

胃管置管

对护理对象置入胃管。

1/2


8

导尿

将导尿管经由尿道插入到膀胱,引流出尿液。

1/2


9

灌肠

将灌肠液经肛门灌入肠道,促进排便、解除便秘,清洁肠道。

必要时


10

静脉采血

为护理对象经静脉抽取血液标本。

必要时


11

皮下注射

将药液注入护理对象的皮下组织。常用注射部位为上臂、腹部及股外侧。

必要时


12

肌肉注射

将药液注入护理对象的肌肉组织内。

必要时


13

静脉治疗

将各种药物(包括血液制品)以及血液,通过静脉注入血液循环的治疗方法,包括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和静脉输血。

必要时

限专护和机构护理

14

造瘘护理

为造瘘术后患者提供人工肛门便袋护理,包括肛门便袋的使用、局部皮肤的护理等内容。

1/


15

动静脉置管护理

对动静脉置管进行维护,保持周围皮肤清洁,预防感染。

1/


16

口腔护理

根据护理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鼓励并协助有自理能力或上肢功能良好的半自理护理对象采用漱口、自行刷牙的方法清洁口腔;对不能自理护理对象采取棉棒擦拭、棉球擦拭清洁口腔。

2/


17

胃肠减压照护及指导

保持胃管畅通,及时倾倒引流液,定期更换胃肠减压装置;指导护理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

2/



18

鼻饲管照护及指导

根据需要从胃管内灌注适宜的流质食物、水分和药物;指导护理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

2/


19

气管插管护理

保持造瘘口周围皮肤清洁,及时清除痰液,保持套管在位,防止脱管,定期更换套管。

1/


20

吸痰护理

对难以自行排痰的护理对象进行吸痰护理。

2/


21

雾化吸入

协助护理对象使用雾化器吸入药物。

2/


22

家用无创呼吸机的佩戴及指导

指导并协助护理对象佩戴无创呼吸机;指导护理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

2/


23

会阴冲洗

根据会阴部有无伤口、有无大小便失禁和留置尿管等,鼓励并协助护理对象完成会阴部的擦洗或冲洗。

1/


24

膀胱冲洗

通过导尿管对膀胱进行冲洗。

1/


25

留置尿管照护及指导

保持尿管通畅,定期更换尿袋,保持尿道口清洁,留置尿管期间,妥善固定尿管及尿袋;指导护理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

2/


26

一般物理降温

为高热护理对象进行擦浴降低体温。

必要时


27

引流管护理

保持引流管通畅,定期更换引流袋,保持引流口周围皮肤清洁,预防感染。

1/


28

二便标本采集

为护理对象采集二便标本。

1/2


29

营养指导

根据护理对象疾病特点,为其制定各种不同的膳食配方,纠正营养缺乏,达到辅助治疗的目的。

2/


30

协助转诊

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的病人及时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

必要时


备注:基础护理项目中包含一次性纱布、棉签、棉球、酒精、手套等一般材料,不得再向个人收取相关费用。



附件5

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生活照护服务项目

类别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频次

备注


1

擦浴

为护理对象进行床上擦浴。

1/


2

头面部清洁、梳理

让护理对象选择舒适体位,帮助其清洁面部和梳头,为男性护理对象剃须。

1/


3

洗发

让护理对象选择舒适体位,帮助其清洗头发。

1/


4

排泄护理及指导

为大小便失禁者进行照护,保持其局部清洁;为大便嵌顿者给予人工取便;为肠胀气、便秘患者按摩、热敷腹部,帮助排除肠腔胀气,减轻腹胀;指导护理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

1/


5

整理床单元

为不能自理服务对象采用适宜的方法整理床单元。

1/


6

协助更衣及指导

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意识、肌力、活动和合作能力、有无肢体偏瘫、手术、引流管,选择适合的更衣方法为护理对象穿脱或更换衣物;指导护理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

1/


7

安全防范及指导

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意识、活动能力、生理机能、家庭环境等,做好坠床、跌倒、烫伤、误吸、误食、错服药物等意外的防护;对护理对象或家属进行安全方面的指导;必要时指导护理对象或其家属选择合适的安全保护用具,安全保护用具包括保护手套、保护带(腕带、腰带)、保护床栏、护理垫、保护座椅、保护衣等。

1/


8

指导进食、水

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饮食种类、液体出入量、自行进食能力,选择恰当的餐具、进餐体位、食品种类让护理对象摄入充足的水分和食物;指导护理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

2/


9

关节被动活动及指导

指导或协助家属使用手法方式使照护对象的关节进行缓慢被动运动;指导护理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

2/


10

预防压疮指导

对易发生压疮的护理对象采取定时翻身、气垫减压等方法预防压疮的发生;为护理对象提供心理支持及压疮护理的健康指导。

1/2


11

翻身训练及指导

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意识、肌力、活动和合作能力、有无肢体偏瘫、手术、引流管,对护理对象进行翻身训练及指导。

2/


12

健康指导、精神慰藉

根据护理对象需求给予日常生活指导;根据病情及需求,给予相应疾病健康指导;根据需求给予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

1/



13

协助翻身叩背排痰

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有无手术、引流管、骨折和牵引等,选择合适的翻身频次、体位、方式帮助护理对象翻身拍背,促进排痰。

2/


14

协助如厕及指导

根据护理对象病情和自理能力,协助床上/床边使用便器;需要时使用辅助工具移动至卫生间如厕;指导护理对象家属正确掌握该项服务的方法。

2/


15

理发

对护理对象修剪头发

1/


16

皮肤照护

水肿皮肤及瘙痒皮肤的清洁、照护。

2/


17

借助器具移动

根据护理对象病情和需求,选择适宜的移动工具(轮椅、平车等),帮助护理对象在室内或住宅附近进行移动。

1/


18

临终关怀

给予护理对象及家属心理疏导,对护理对象出现的临终并发症给予相应的干预措施。

必要时


备注:前12项为必选项目,后6项要根据病人或家属的护理需求至少完成3项。


附件6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表

C1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序号

指标

分值

评估标准

得分

1

进食

0

较大或完全依赖,或有留置营养管


5

需部分帮助(夹莱、盛饭)


10

自理(在合理时间内能独立使用餐具进食各种食物,可使用辅助工具独立完成进食,但不包括做饭)


2

穿衣

0

依赖他人


5

需要部分帮助(能自己穿脱衣服或假肢或矫形器,但需他人帮助整理衣物、系扣/鞋带、拉拉链等)


10

自理(自己系开纽扣,关开拉链和穿鞋、袜、假肢或矫形器等)


3

面部与口腔清洁

0

需要帮助


5

独立洗脸、梳头、刷牙、剃须(不包括准备洗脸水、梳子、牙刷等准备工作)


4

大便控制

0

失禁(平均每周≥1次或完全不能控制大便排泄,需要完全依赖他人)


5

偶有失禁(每周<1次),或需要他人提示或便秘需要人工帮助取便


10

能控制


5

小便控制

0

失禁(平均每天≥1次或经常尿失禁,完全需要他人帮忙完成排尿行为;或留置导尿管,但无法自行管理导尿管)


5

偶有失禁(每24hl次,但每周>1次),或需要他人提示)


10

能控制(或留置导尿管,可自行管理导尿管)



序号

指标

分值

评估标准

得分

6

用厕

0

需要极大地帮助或完全依赖他人


5

需部分帮助(需他人帮忙整理衣裤、坐上/蹲上便器等)


10

自理(能够使用厕纸、穿脱裤子等)


7

平地行走

0

卧床不起、不能步行、移动需要完全帮助


5

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他人搀扶(2人)或依赖他人帮助使用轮椅等辅助工具才能移动


10

需少量帮助(需1人搀扶或需他人在旁提示或在他人帮助下使用辅助工具)


15

独立步行(自行使用辅助工具,在家及附近等日常生活活动范围内独立步行)


8

床椅转移

0

完全依赖他人,不能坐


5

需大量帮助(至少2人,身体帮助),能坐


10

需少量帮助(1人搀扶或使用拐杖等辅助工具或扶着墙、周围设施,转移时需他人在旁监护、提示)


15

自理


9

上下楼

0

不能,或需极大帮助或完全依赖他人


5

需要部分帮助(需扶着楼梯、他人搀扶、使用拐杖或需他人在旁提示)


10

独立上下楼(可借助电梯等,如果使用支具,需可独自完成穿、脱动作)


10

洗澡

0

洗澡过程中需他人帮助


5

准备好洗澡水后,可自己独立完成


上述评估指标总分为100分,本次评估得分为 分。

评估人员(签章):1.                                     2.  

C2   认知能力评估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序号


指标


分值


评估标准


得分





11


0

无时间观念


1

时间观念很差,年、月、日不清楚,可知上午、下午或白天、夜间


2


时间观念较差,年、月、日不清楚,可知上半年或下半年或季节


3

时间观念有些下降,年、月、日(或星期几)不能全部分清(相差两天或以上)


4

时间观念(年、月)清楚,日期(或星期几)可相差一天





12



0

不认识任何人(包括自己)


1

只认识自己或极少数日常同住的亲人或照护者等


2


能认识一半日常同住的亲人或照护者等,能称呼或知道关系等


3

能认识大部分共同生活居住的人,能称呼或知道关系


4

认识长期共同一起生活的人,能称呼并知道关系





13



0

不能单独外出,无空间观念


1

不能单独外出,少量知道自己居住或生活所在地的地址


2

不能单独外出,但知道较多有关自己日常生活的地址


3

不能单独外出,但能准确知道自己日常生活所在地的地址



4

能在日常生活范围内单独外出,如在日常居住小区内独自外出购物等





14



忆力

0

完全不能回忆即时信息,并且完全不能对既往事物进行正确的回忆


1

对既往事物能有少部分正确的回忆,没有近期记忆


2

能回忆大部分既往事物,记住 1个词语


3

能回忆大部分既往事物,记住 2个词语


4

能够完整回忆既往事物,记住 3个词语


上述评估项目总分为16 分,本次评估得分为

评估人员(签章):1 2.


C3   知觉与沟通能力评估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序号

指标

分值

评估标准

得分





15






视力

0

完全失明



1

只能看到光、颜色和形状(大致轮廓),眼睛可随物体移动


2

视力有限,看不清报纸大标题,但能辨认较大的物体



3

能看清楚大字体,但看不清书报上的标准字体,辨别小物体有一定困难



4

与日常生活能力相关的视力(如阅读书报、看电视等)基本正常





16




听力

0

完全失聪


1

讲话者大声说话或说话很慢,才能部分听见


2

正常交流有些困难,需在安静的环境大声说话才能听到


3

在轻声说话或说话距离超过2 米时听不清



4

与日常生活习惯相关的听力基本正常(如能听到门铃、电视、电话等声音)






17




通能力

0

完全不能理解他人的言语,也无法表达



1

不能完全理解他人的话,只能以简单的单词或手势表达大概意愿



2

勉强可与他人交流,谈吐内容不清楚,需频繁重复或简化口头表达


3

能够表达自己的需要或理解他人的话,但需要增加时间或

给予帮助


4

无困难,能与他人正常沟通和交流


上述评估项目总分为1 2 分,本次评估得分为


评估人员(签章):1  2.


附件7

长期护理综合失能等级划分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指标得分及对应等级

一级指标

能力完好

轻度受损

中度受损

重度受损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100

65- 95

45- 60

0 - 40

认知能力

16

4 - 15

2 - 3

0 - 1

感知觉与沟通能力

12

4-11

2-3

0-1

            C2/C3

失能等级

C1失能等级

C2/表C3(以失能等级严重的判断)

能力完好

轻度受损

中度受损

重度受损

能力完好

0

0

1

1

轻度受损

1

1

1

2

中度受损

2

2

2

3

重度受损

3

3

4

5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对应


0基本正常 1轻度失能

2中度失能 3重度失能I

4重度失能 5重度失能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临医保发〔2023〕19号关于印发《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附件【临医保发〔2023〕19号关于印发《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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