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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648516507/ybj/2021-0000033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医保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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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医保字〔2021〕2号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 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 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2号令)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以下简称“两定办法”),对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两定办法”,按照省局要求做好我市两定机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定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迅速,医药机构数量明显增加,特别是“互联网+医疗”、医养结合等新的医疗服务业态的快速涌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多新形势新问题。“两定办法”的出台,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定点医药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和定点医药机构要充分认识“两定办法”对促进医药机构发展、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提升医保治理水平和人民群众医保获得感的重要意义,推动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二、准确把握“两定办法”的实质内涵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要认真学习“两定办法”,认真梳理现行政策与“两定办法”不一致的地方,并及时统一到新要求上来。在定点医药机构确定上,要严格把握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范围、条件、材料、办理时限要求,简化申请办理环节和评估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在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上,要完善协议签订的条件和流程,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确定与退出机制,实现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探索推进医保协议“互联网+监管”,强化对定点申请、评估、协商谈判、协议履行和解除的全过程监督。 三、切实抓好“两定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两定机构协议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立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明确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目标任务和重点措施,切实把“两定办法”关于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协议管理、协议考核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并按程序及时上报定点情况。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学习“两定办法”, 进一步明晰各方权责关系,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保证医保资金安全,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1日 |
附件【临医保字〔2021〕2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临医保字〔2021〕2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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