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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52681291/tyj/2018-0000245 发布机构 临沂市体育局
公开目录 基本信息 发布日期 2014/03/0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
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

体经字〔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体经字〔2013〕381号),提高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现就推进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放范围

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即座位数20000个(含20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3000个(含3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1500个(含1500个)以上的游泳馆(跳水馆),以及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

二、开放要求

(一)大型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应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二)大型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三)大型体育场馆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应免费、低收费开放。

(四)大型体育场馆在全民健身日应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五)大型体育场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六)大型体育场馆每年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以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1.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次。

2.举办体育讲座、展览等不少于4次。

3.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

4.进行国民体质测试不少于3000人次。

三、开放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型体育场馆每年应将场馆名称、地址、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内容向当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大型体育场馆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要在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经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

(三)大型体育场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场馆管理规定、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等,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大型体育场馆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人员,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体育器材、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大型体育场馆应定期对室内外体育设施设备、场地器材等进行保养和安全检查。

(六)鼓励大型体育场馆在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期间办理公众责任险。

四、保障和落实

(一)各地体育、财政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把这项事关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惠及民生的工作抓紧抓好。要将此项工作纳入体育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制度设计、跟踪问效和科学研究,保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收到成效。

(二)各地财政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大型体育场馆发挥公共体育服务功能。根据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补助资金,支持其日常运行和大型维修、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应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公共体育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大型体育场馆进行捐赠和投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三)各级体育、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强化监管,切实帮助解决开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管理,加强督察,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与群众需求有效对接。加强开放服务的规范化建设和绩效考核评价,使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开放水平。

(四)大型体育场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体育场馆开放、服务、保障和安全监管等规定,尊重和贴近社会公众需求,结合体育特点和本地实际,合理调配资源、改善服务效能,创新惠民举措、拓展服务项目、延伸配套服务,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场馆使用率,向社会提供多样化和人性化的公共体育服务。

(五)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工作,确保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在2014年2月1日前全面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并于2014年3月28日前将本地区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名录报体育总局备案。(来自财政部网站)

 

国家体育总局 财政部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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