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公开 >> 正文
索引号 1585729837/scjdj/2020-0000046 发布机构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产品质量 发布日期 2020/07/0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头盔”生产经营提醒告诫书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头盔”生产经营提醒告诫书

全市头盔生产经营者和相关企业:

    4月21日,公安部发出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 安全守护行动。近日,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头盔质量参差不齐、价格也有上涨现象。为确保头盔产品质量,规范头盔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依法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

    二、生产、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四、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五、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七、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八、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九、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发现市场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或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